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与A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某县人某法院某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被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诉至原审法院称:2002年8月19日,我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我购买A公司位于某山庄的M-AX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251.2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899618元。签订合同后,我按约定向A公司交纳了购房款899618元。但A公司却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具体体现如下:A公司应于2003年8月19日前向我提供某合北京市某县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屋交付我使用。但时至今日,A公司仍未向我提供某筑竣工验收备案表。A公司应于交房后一年内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但A公司至今未能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应于我入住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但A公司提供某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至今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A公司现提供某是临时供某,存在水某不足、水某、水某不保等诸多问题,多次停水,最长一次停水某间长达24小时,而且因水某不能正常出水某间长达20天;供某设施设备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精密电器不能使用,且造成电器损坏;煤气设施设备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合同约定,自我入住后开通煤气,时至今日,A公司仍未向我开通煤气。

基于以上事实,我认为A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给我造成巨大损失,构成严重违约,A公司应向我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1.要求A公司为我办理某山庄M-AX号房屋产权证;2.要求A公司向我支付因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4498元;3.要求A公司向我提供某政用水、双回路正常用电、供某设施设备,并开通煤气;4.要求A公司赔偿我因供某、供某、供某及煤气等基础设施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给我造成的损失5000元(其中包括:因停水某成的损失金额,因电压不稳致使电器损坏而自装稳压器的金额,因未提供某暖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失金额,因未开通煤气造成的损失金额);5.要求A公司为我安装可视对讲系统、巡更系统、卫星电视、车管系统、光幕报警、提供某某。

A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我公司同意为张某办理产权证,张某购买的房屋是我公司二期开发的工程,产权证是我公司代替业主到政府部门办理,关于二期业主办理产权证的申请已经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办产权证是政府行为,这需要张某耐心等待,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同意赔偿违约金。对张某要求的提供某政用水,合同中没有约定,现在广大业主要求市政供某,我公司也正在筹备,但时间无法确定。对于停水某件可能是新旧物业交接造成的;供某问题是供某部门做的,张某诉我公司不符合实际情况;锅炉是我公司提供某张某的;煤气问题,因现在入住业主较少,基于安全考虑没有通煤气。关于对讲系统、人某、可视对讲系统、巡更系统、卫星电视、车管系统、光幕报警等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所以不同意这项要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9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张某购买A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山庄的M-AX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251.2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899618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向A公司全额交纳了899618元购房款,2004年4月21日,交纳了煤气开通费3500元。2004年4月21日,张某入住该房屋后,张某认为A公司违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某、第某四条、第某五条的规定,于2009年9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A公司办理产权证,并支付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4498元;要求A公司提供某政用水、双回路正常用电、供某设施设备,并开通煤气,赔偿因供某、供某、供某及煤气等基础设施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要求A公司安装可视对讲系统、巡更系统、卫星电视、车管系统、光幕报警,提供某某。

另查,A公司所建设的某山庄别墅区分两期施工,其预售给张某的房屋为二期工程,该工程未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向张某交付房屋后至今亦未能提供某筑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建成的商品房还应通过竣工验收。A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建设和预售商品房,张某亦明知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现房屋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至今,A公司仍未能取得商品房销售所必需的有关证件及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为此张某坚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及支付违约金等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主张某其他相关经济损失,可另行主张某利,本案不予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合同法》第某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某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五条,《最高人某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张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其具体上诉理由是:第某,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审判决以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依据不足。事实上,涉案房屋已经取得了某县建设委员会的预售许可。某县建设委员会是负责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又是A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两者关系密切,外人某难清楚了解预售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另外,某县建设委员会颁发了二期金阳苑X号房屋的产权证,部分二期业主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第某,原审法院工作不细致,程序违法,未经被调查人某意,篡改调查笔录。没有认真核查二期开发所涉及的历史问题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找到具体的处理办法。第某,本案是120多名集团诉讼的一案,小区还有关注本次诉讼的500多名业主,社会影响巨大,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张某的上诉请求。

A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某意见。答辩意见与原审期间的意见相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本院依据上诉人某申请,调取了(99)延规建管字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稿、京建开字(2000)第X号建设工程开工证。其中(99)延规建管字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载明:A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某镇X村西建设独立住宅X栋,地上X层(部分X层),建设规模14452平方米;建设物业管理房X栋,地上X层(部分X层),建设规模1268平方米。京建开字(2000)第X号建设工程开工证载明:建设单位为A公司,建设项目为独立住宅、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地点是某县X村西,建筑面积15720平方米。双方当事人某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涉案房屋并不在上述规划面积内。

上述事实,有张某、A公司的陈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提交的各种交费凭证,调查笔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某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某得侵犯。当事人某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责任提供某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某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涉案房屋并未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也不符合竣工备案的条件,目前尚未竣工备案;该涉案房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也未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综合上述内容,该涉案房屋在法律上是不完善的。由于合同的标的物不具备完全的合法性,现上诉人某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即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及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上诉人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A公司提出赔偿等主张,以求得到一定的救济。就此损失赔偿问题,上诉人某以另行主张某利。

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某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某芳

代理审判员冀东

代理审判员梁冰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明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