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诉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之母亲。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乙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之母张某某与被告刘某乙于1997年1月2日结婚,后于2009年9月30日离婚,双方约定刘某甲由张某某抚养,刘某甲的生活所需一切费用双方负担一半,被告自2010年11月起未能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止。

原告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之母亲张某某的身份证;2、张某某与刘某乙的离婚证,登记离婚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3、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为婚生子刘某甲由女方抚养,孩子在成家之前所需一切费用男女双方各半;4、登记户主为张英仁的户口簿,证明张某某与刘某甲的关系。

被告刘某乙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上述原告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4,能证明原告刘某甲与张某某、刘某乙之间的关系;证据2、3证明张某某与刘某乙在2009年9月30日协议离婚及双方约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上述证据内容互相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9年9月30日,原告刘某甲之母亲张某某与被告刘某乙二人经荥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刘某甲由张某某抚养,刘某甲在成家之前所需一切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同时就财产分割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张某某与刘某乙离婚后,原告刘某甲由张某某抚养。现原告以要求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十八周岁止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2011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930.26元/年。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责任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刘某乙与张某某于2009年9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内容合法有效,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原告以双方约定的“刘某甲在成家之前所需的一切费用男女双方各半”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十八周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抚养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即为15930.26元/年÷12×30%=398.26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乙自2012年2月起每月向原告刘某甲支付抚养费398.26元至刘某甲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海滨

审判员毛建

人民陪审员袁林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