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港,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新天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卫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
被告唐某某,男,中美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导演。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唐某某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04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将在与被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起诉。2004年10月11日,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被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唐某某、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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