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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吉利进口汽车修理厂与临高县糖烟酒公司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2-01-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民终字第54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吉利进口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临高县政府办公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糖烟酒公司。

法定代表人蒙某某,经理。

上诉人临高县吉利进口汽车修理厂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200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临高县吉利进口汽车修理厂以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对某还债务真诚,并表示早日还清债务为由,于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债务经协商后,上诉人请求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临高县吉利进口汽车修理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守冠

审判员何书丰

代理审判员王某芳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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