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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1年1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利、代理检察员刘沛,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证据为由于2011年9月29日、2011年12月10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被本院准许;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于2012年2月21日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被本院批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市X村X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其租住处内,利用网络设备建立“耽美小说网”,其作为该网站的管理者在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的情况下,允许、放某他人在“耽美小说网”上发布淫秽电子信息(其中淫秽图片43张、淫秽小说1205部,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上述图片和小说属于淫秽物品、信息)。被告人王某因此而获取广告费、下载费共计一万余元。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于2011年1月6日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辨称无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市X村X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其租住处内,利用网络设备建立“耽美小说网”,其作为该网站的管理者在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的情况下,允许、放某他人在“耽美小说网”上发布淫秽电子信息,其中淫秽图片43张、淫秽小说1205部,(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上述图片和小说属于淫秽物品、信息)。被告人王某因此而获取广告费、下载费。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于2011年1月6日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其2008年12月份开办的网站网址是www.x.com,网站名称是耽美小说网。其网站的运营模式是赢利模式,会员多了,网站的点击率就高了,点击率高了其就很容易申请投放某告的权利。2010年7、8月份其就向百度联盟提交其的网路域名申请投放某告权,百度是按其网站的点击量付费的,每天付给其的广告费在30元至50元不等。其网站上的游戏弹窗广告是2010年4月份向游戏联盟申请的一个权限,当网站达到一定点击率时,其就可以申请弹窗广告,从中赢利。另外根据游戏内容的不同,每弹一千次广告的价格在3元至4元不等。其网站上的VIP用户就是用户通过网上银行向支付公司付钱,一块钱可以换网站上的100耽美币,支付公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就把钱打到其在该支付公司的账号上,之后,用户就可以升级为VIP,在网站的VIP专栏中购买小说,购买小说按字收费,3万字付100耽美币(1元人民币)。VIP里面的文章都是和其签约的作者刊载上面的,他们可以直接在里面刊载淫秽色情小说,一开始其还审核,后来其感觉要是把签约作者的文章删除后,签约作者就不会在其的网站上发表小说了,这样就会导致网站的点击率下降,从而也就挣不到钱。除了网站的VIP专栏外,其它版块中也有很多淫秽色情小说,他们大多都不是签约作者,其也没有审核。其经营网站时间,每个月能净收入1000元左右,除去所有的网站费用,大概挣了一万两千块钱。

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是耽美小说网的签约作者,其向该网站发表了有色情淫秽内容的文章,2009年7月份发表的一篇叫《哥哥,你的手放某衣服里面了》的色情文章,大约有五十多章,10万多字,有很高的点击率。其与王某办的耽美网站签约后,其写的耽美小说如果可以成为VIP会员区,如果有会员付出耽美币购买超过价值100元人民币的耽美币购买其的小说,其就会获得100元人民币,其当时和网站签约时,王某让其办张某行卡,其就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某行卡,这卡其不经常用,里面有没钱其不知道。

3、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其系耽美小说网签约作者,从2009年7月份开始在耽美网上写小说,一直写到2010年初,其写的小说涉及男性相恋淫秽内容。网站站长(指王某)告诉其小说的点击率高的话就有钱赚,其就办了一张某行卡,卡号(略)),网站站长知道其小说的内容,因为签约后站长对其提出过让其把小说的内容写得露骨点、精彩点,这样能够让其小说的点击率增长。

4、证人林XX的证言证实:其系耽美小说网签约作者,在耽美网上发表了名为《先是身,再是心》的男同性恋色情小说,大约有74页,十多万字,获得600多元的收入,是通过其工商银行卡(卡号(略))收到的。其获利是因为其小说发表到网上,有人看了就要充值,买看的人多了,其分值就高,耽美小说网就按其分值依照它自己的算法,不定期往其事先提供的工行卡里打钱.

5、证人梅某、崔XX的证言与证人张X、徐X、林XX的证言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6、证人高XX的证言证实:其系王某的妻子,王某开办耽美小说网站应该是有一定的收入,但具体多少其不知道,王某跟其说过,好像是通过网站上的广告联盟,收取一定的广告费,他挣的钱到帐方式其不知道,他应该是挣到钱了,他也不上班,也没有问其要过钱。

7、本案另有耽美小说网上淫秽信息及图片截图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提取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工商银行卡账户明细、情况说明、耽美小说网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电子版销售协议);郑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信息)审查鉴定书;搜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五张某据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辨称王某无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具有建设网站谋取利润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利用建设的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且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标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结合公诉机关当庭的指控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作为网站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允许、放某、他人在自己所有和管理的网站上发布,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在自己所有和管理的网站上放某他人传播淫秽小说1205部、淫秽图片43张,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某、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7日起至2012年7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王某开设“耽美小说网”所用的电脑及硬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陆丹

助理审判员张某

人民陪审员贾丽萍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瑞阳

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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