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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乙伪造国家公文印章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于2010年9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某,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0年9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乙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某乙博,被告人冯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河南×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获得位于郑州市X路X号付X号的郑州黄和平商场二层部分和三层全部房产,后交由被告人冯某乙办理该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告人冯某乙为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伪造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编号为【2008】第X号的“完税证明”一份,提供给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用于办理郑州市X路X号付X号宗地土地用地手续。经河南省公安厅鉴定,编号为【2008】第X号的“完税证明”上加盖的“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涨系伪造。被告人冯某乙于2010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郑州市地税局证明、土地变更档案、相关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施某、杨某丙、杨某丁证言,河南省公安厅文件检验司法鉴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冯某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冯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乙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拘某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武巧玲

二0一二年二月×

书记员丁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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