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陈某某与王某某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1-07-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浦中民终字第3号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浦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盲,汉族,渔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医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又名陈某女,女,X年X月X日出生,文盲,汉族,渔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50岁,汉族,渔民,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陈某某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1)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某某、上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11月,原告李某某、陈某某借给(略)号船合伙组织(略)元,经手人为被告;借给被告个人9000元。被告写下欠条,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利息。2000年2月至3月,原告李某某、陈某某借给(略)号船合伙组织柴油款3500元、鱿鱼款2700元,共计6200元,经手人为被告。被告写下欠条,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利息。

原审另查明,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陈某某又名陈某女,二人系合伙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二原告的陈某、原告提供的两份欠条,儋州市X镇X街居委会出具的李某某身份证明、儋州市X镇黄塘居委会出具的陈某某的身份证明等。

原判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主张权利须有充分的证据。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的三笔款项中,仅有一笔即1999年11月所借的9000元借款,是被告以其个人名义借贷,这笔借款应由被告偿还。另二笔借款即1999年11月所借的(略)元,2000年2月至3月间所借的6200元借款,被告是以(略)号船合伙组织名义出具的二张借条,被告在出具借条时原告清楚借条内容却未提出异议。这二张借条不足以证明二笔借款是由被告个人所借,原告主张由被告还款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原告对这三笔借款均不主张利息,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当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陈某某人民币9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二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对另外的(略)元以证据不足,不予保护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属不当。借款是被告一手经办,并有其签名,对于两项借款(略)元,被告王某某负有偿还责任,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王某某如数归还上诉人的欠款。

被上诉人王某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王某某向二上诉人出具过借条、欠条各一张。借条上载明:“(略)号船借到五女、陈某女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正,另外王某某个人借五女、陈某女人民币玖仟元正,共借叁万柒仟伍佰元正。此据,经手人王某某,借款日期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欠条上载明:“夏兰(略)号船欠柴油款共叁仟伍佰元,另外欠尤鱼款贰仟柒佰元。此据,船长王某某。”欠条上未注明日期。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上诉人王某某向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和欠条各一份。

除上述事实外,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二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和欠条署名均为被上诉人,所借和所欠款项均由被上诉人经手,借条、欠条中虽有“(略)号渔船”字词,但并没有其他人签名或盖章,不能证明所借和所欠款项还有被上诉人之外的人占有和使用。原判认定除9000元之外的(略)元,是(略)号渔船合伙组织所借,证据不足。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并不能确定借、欠上诉人款项时,(略)号渔船有哪些人合伙,也无法确定(略)元确实用于合伙组织的经营活动。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上诉人经手向上诉人借、欠的款项应由被上诉人偿还。二上诉人对偿还欠款并不主张利息,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1)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王某某偿还上诉人李某某、陈某某人民币(略)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516元,由被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曾广东

审判员涂文安

审判员羊茂明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裴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