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与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曹中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鞠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原告刘某与被告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X号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7日作出(2011)鹤民一终字第X号裁定,裁定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依照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依法通知三方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2012年1月11日因鉴定申请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不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退卷不予鉴定。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曹中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0年7月5日,被告鞠某驾驶豫x轿车沿长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鹿楼桥南侧,超越同向行驶的原告刘某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原告刘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经交警队认定,原告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豫x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参加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44938.9元、误工费23211.64元、陪护费47564.2元、伙食补助费4710元、营养费1570元、残疾赔偿金31860.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87元、继续治疗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700元、鉴定费用2700元、照相费240元、电动车修车费300元、停车费135元、购买尿垫费1120.5元,复印费100元,以上176737.76元。增加二次鉴定的交通费70元,合计176800.76元。

被告鞠某未到庭答辩。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本次事故,同意在合理部分赔付,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

归纳诉辩主张,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以及该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参加了交强险、商业保险的事实无异议(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复印件附卷)。

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应否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1、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住院收费票据》1张、《门诊收费票据》6张金额44938.9元。2、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出院证》1份、《检查证明书》1份、《病历》1册,病历显示2010年11月3日-2010年11月8日患者请假回家。原告以此证明因事故住院,花费医疗费44938.9元的事实。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1、鹤壁市X街耐得安汽车装俱店2011年5月7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刘某系我洗车装俱店员工,2009年6月开始工作,自2010年7月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至今没有去我店上班,已被停发工资。胡矿生(印章)。2、2011年1月4日鹤壁天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载明:委托人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被鉴定人目前左肱骨、左桡骨骨折行内固定术后,该伤情基本符合十级伤残标准。其医疗终结期限估计需6-8个月左右。被鉴定人原始伤情较重,根据被鉴定人病情考虑在住院期间需2-3人生活陪护,期限2个月,住院后期需1-2人生活陪护。出院后被鉴定人原始外伤基本愈合康复,但是仍需一定时间进行功能康复锻炼,并需要在日常生活中进行适应,因此鉴定人建议在出院后2-3个月被鉴定人仍需1人生活护理。被鉴定人内固定治疗费用在正规医疗机构约需3000-5000元左右。3、2011年4月27日鹤壁天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载明:被鉴定人需二次手术取出左肱骨内固定钢板,住院期间需要生活护理人员保证日常生活和正常治疗的进行,根据被鉴定人病情、考虑住院治疗期限约为15-30天,期间需1-2人生活陪护。原告据此证明第某次住院误工应当计算8个月20632.64元,二次手术30天2579元,合计23211.64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该鉴定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的程序,未经协商鉴定机构,委托人主体不当。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不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交纳鉴定费。对洗车装俱店的《证明》无异议。

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1、鹤壁煤业集团总医院《陪护证》3张,陪护期限2010年7月5日至11月8日载明陪护人马xx、刘xx、马xx;2、陪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某煤矿劳资科出具的马国普减少收入《证明》。4、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某煤矿《工资台账》,载明陪护人马xx事故前三个月工资收入3059.4元、3494.2元、3001元平均收入3184.87元。原告据以计算陪护费47564.20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对鉴定不认可,陪护费过高。

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原告当庭陈述住院伙食补助157天×30元=4710元;营养费1570元;原告提交户口本复印件,载明原告刘某系非农业人口,原告据以计算残疾赔偿金34860.52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可上述伙食补助每日30元、营养费10元赔偿标准,但对鉴定的伤残不予认可。

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1、鹤壁市X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刘xx为我辖区居民,女,69岁,丈夫因病死亡,刘xx共有2个子女,刘xx、刘xx。刘xx无工作、无收入,需要子女供养;2、被抚养人刘xx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刘某、马xx、马xx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马xx出生于X年X月X日。原告以此证明被抚养人原告之母刘xx,X年X月X日出生,原告之子马xx,X年X月X日出生。原告据以证明被扶养人生活费刘x元,马x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不应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计入残疾赔偿金。

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原告当庭陈述依据鉴定二次手术费用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可,实际发生可另行起诉,精神抚慰金过高。

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交通费票据770元,鉴定费票据2700元,照相费240元,电动车维修费票据3张,维修清单,停车费票据135元,购尿垫发票1120.5元(附鹤煤总医院应用成人尿垫证明书),复印费票据100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交通费过高,认可300元;鉴定费不承担;照相费无异议;电动车修理费未定损,不认可;停车费不赔偿;对于购尿垫有医院证明,无异议;复印费数额过高。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商业第某责任险合同条款1份。证明本次事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商业保险按照70%责任划分后赔偿。

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按80%划分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被告无异议,经审查系正规医疗机构所出具,能够相互印证其客观真实性,具有证据效力。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中,X号证据被告无异议,具有证据效力。X号证据司法鉴定被告认为委托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经审查,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具有证据效力。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经审查系正规医疗机构所出具,能够相互印证其客观真实性,具有证据效力。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中户口本复印件客观真实,具有证据效力。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客观真实性,具有证据效力。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中交通费票据部分有连号现象,本院予以部分采信。鉴定费票据2700元,照相费240元,客观真实,具有证据效力。电动车维修费票据3张,维修清单,经审查系正规车辆维修发票,结合维修清单,该证据具有证据效力。原告购尿垫发票1120.5元,附鹤煤总医院应用成人尿垫证明书,该证据具有证据效力。停车费票据135元,复印费票据100元,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据效力。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商业第某责任险合同条款,具有证据效力。

依据原、被告诉辩主张、无争议事实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2010年7月5日,被告鞠某驾驶豫x轿车沿长风路由南向北行驶,原告刘某驾驶电动车同向行驶。双方行至鹿楼桥南侧,由于被告鞠某未及时开启转向灯,原告刘某未分道通行,发生事故。原告刘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豫x轿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鞠某,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参加了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第某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特别约定)。

原告刘某于2010年7月5日到鹤壁煤业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127天(挂床6天),共计花费医疗费44938.9元。住院期间陪护人马国普,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某煤矿职工,系原告刘某丈夫,月平均收入3184.87元。陪护人刘某军、马花娥,系原告刘某亲属,无固定职业。原告刘某伤情经鉴定:被鉴定人目前左肱骨、左桡骨骨折行内固定术后,该伤情基本符合十级伤残标准。其医疗终结期限估计需6到8个月左右。被鉴定人原始伤情较重,根据被鉴定人病情考虑在住院期间需2-3人生活陪护,期限2个月,住院后期需1-2人生活陪护。出院后被鉴定人原始外伤基本愈合康复,但是仍需一定时间进行功能康复锻炼,并需要在日常生活中进行适应,因此鉴定人建议在出院后2-3个月被鉴定人仍需1人生活护理。被鉴定人内固定治疗费用在正规医疗机构约需3000-5000元左右。被鉴定人需二次手术取出左肱骨内固定钢板,住院期间需要生活护理人员保证日常生活和正常治疗的进行,根据被鉴定人病情、考虑住院治疗期限约为15-30天,期间需1-2人生活陪护。原告花费鉴定费用2700元、照相费240元。

另查明:原告刘某事故前系鹤壁市X街耐得安汽车装俱店员工,非农业人口。被抚养人原告之母刘xx,X年X月X日出生,原告之子马xx,X年X月X日出生。原告另花费交通费670元、电动车修车费300元、停车费135元、购买尿垫费1120.5元,复印费1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鞠某未及时开启转向灯,原告刘某未分道通行,发生事故。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一、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交强险优先赔偿”的原则,本案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划分后,应由被告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鞠某参加了商业第某者责任保险,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某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责任划分

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原告主张按照80%划分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70%划分责任。经审查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第某者责任保险条款》第某六条第某“公安交通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上述约定确定了“有法定按法定,无法定按约定”的适用原则。本案中,依照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某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依据合同约定,出险地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照地方法规的规定。综上,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此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

经审查原告住院病历,病历显示2010年11月3日-2010年11月8日患者请假回家,本院核定原告住院时间为121天。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4938.9元,继续治疗费5000元。其中44938.9元为已支出费用,被告无异议。经审查,原告系在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系正规医疗机构出具,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继续治疗费5000元,依据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内固定治疗费用在正规医疗机构约需3000-5000元左右,本院对于继续治疗费400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购买尿垫费用1120.5元,有医疗机构外购证明,该部分费用亦应列入医疗费用。本院核定原告医疗费用50059.4元。

原告主张的误工费23211.64元。原告刘某事故前系鹤壁市X街耐得安汽车装俱店员工,从事居民服务业,原告参照居民服务业行业收入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计算期限依据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期限最长为8个月,原告增加计算二次手术的误工费无法律依据。本院核定原告误工费22438÷12÷30×240天=14958.67元。

原告主张的护理费47564.20元。其中前2个月,马x元,刘x.6元,马x.6元;后67天,马x元,刘x元;出院后3个月马x元;二次手术30天2人5158元。依据司法鉴定及病历记载情况,本院确认前2个月2人陪护,后61天1人陪护,出院后3个月1人陪护。前2个月马xx陪护费3184.87元÷30×60=6369.74元,刘x÷12÷30×60=3739.67元;后61天1人马xx陪护费3184.87元÷30×61=6469.8元,出院后3个月1人马xx陪护费22438÷12÷30×90=5609.5元,合计22188.71元。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费5158元,虽有司法鉴定支持,但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仅对二次医疗费用提前支付作出规定,其他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核定原告护理费22188.71元。

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4710元、营养费1570元。其中原告主张上述费用中二次手术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本核定住院时间伙食补助费应为121×30=3630元;营养费应为121×10=1210元。

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31860.52元。系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20年×0.1计算。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7587元。经核算,其中原告之母刘x.49×11年×0.1÷2人=5961元,被扶养人马x.49×2年×0.1÷2人=1083.85元,合计7044.85元。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后,本院确认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38905.37元。

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综合考虑原告的损伤后果为十级伤残及引发事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4000元。

原告主张的交通费770元,部分票据有连号现象,本院考虑原告住院时间及陪护情况,对该项请求中67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700元、照相费24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电动车修车费300元,虽未经被告定损,但车辆损害事实从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中事实部分可以认定,由于标的较小,亦不适合价格鉴定,经审查原告维修票据及清单,系正规车辆维修发票,结合维修清单,本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停车费135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复印费100元,考虑该费用系原告在鉴定、诉讼中的必需费用,本院对该项请求中100元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经济损失有:医疗费50059.4元、伙食补助费3630元、营养费121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误工费14958.67元、护理费22188.71元、残疾赔偿金38905.37元、交通费670元、鉴定费2700元、照相费240元、修车费300元、停车费135元、复印费100元,共计139097.15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2.2万元,余额17097元按80%划分责任后,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某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13677.6元。总计赔付135677.6元。

四、关于被告的抗辩意见

关于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某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规定明确了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办案机关。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准许重新鉴定。针对该鉴定结论在诉讼中被告提出的“未经协商鉴定机构”的程序瑕疵,本案在重审中依据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依法通知三方当事人协商了鉴定机构,但由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拒不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退卷。因此应当视为放某该项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某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审查该鉴定结论:该司法鉴定是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对外委托鉴定,符合公安机关办案程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司法鉴定资格;鉴定材料真实;结合原告住院病历审查,该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因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抗辩称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侵权责任法已取消,不应支持。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某条的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该“计入”为计算合并。被告抗辩意见系错误理解了司法解释,此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六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某十一条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八条、第某九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某十八条、第某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某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某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赔偿原告刘某保险金135677.6元;

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某项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未付清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4元,由原告刘某承担82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承担3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轶

代理审判员唐磊

人民陪审员秦杨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宪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