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勒某某与周某某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1-1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437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驻海口办事处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吉吉智,海南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侨达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上诉人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曙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红曼、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5张借条为证,受法律保护。1997年3月24日的借条中虽约定还款期限为4月底归还,但究竟是哪一年,双方约定不明确。故被上诉人于2001年9月14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其余4张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被上诉人可随时向上诉人主张权利。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被上诉人的利息损失应以其主张之日起计算。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借款16.8万元及利息(从2001年9月14日至偿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的所有借款均属临时借用性质,所谓临时是指暂时、短期或非正式的,常识告诉我们,超过一年肯定不属短期。根据交易习惯,当意思表示不是跨年度时,人们往往习惯只说月而不说年份,“临时借用,4月底归还”,显然指的本年的4月;二、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是可随时主张权利,但原审判决未解决诉讼时效从何时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时,诉讼时效应从借款行为发生之次日起计算。故最后一次借款的诉讼时效应从1998年6月15日开始起算。综上,被上诉人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上诉人二审未有新的证据提交。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对“临时”一词的解释,从而得出超过一年的期间肯定不属短期的结论是错误的。银行贷款有长期和短期之分,五年以上的均属长期,而二、三年的期间可称为短期。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的用途在于其妻子交纳单位集资房款,故其在一年内偿还的可能性很小。所谓“交易习惯”指的是当事人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性作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此之前从未发生过业务上的交易,故不可能形成任何交易习惯,上诉人称“4月底”即为当年的“4月底”属片面理解;二、被上诉人经常通过电话或当面向上诉人追款,有证人王某和冯文川证实。上诉人的第四笔借款3000元的借条有误,被上诉人发现后要求其更正,同时向其追讨其他借款,上诉人在保证归还全部借款的情况下,于2001年5月15日重新立下借据。另外,上诉人所在永修县政府驻海口办事处拖欠被上诉人所在公司土地受让款195万元(已另案起诉),被上诉人在追索该款项时,亦要求上诉人归还个人借款。由于上诉人长期拖欠借款不还,为维持经营,被上诉人被迫以自家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45万元;三、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亦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并无超诉讼时效的情形。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二审提出证人王某和冯文川出庭作证证实两人分别于1999年4月10日和9月28日与被上诉人一同前往上诉人处追索借款;提交其向银行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以证实经多方向上诉人追索借款无效而被迫向银行贷款维持经营。

法庭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查明事实如下:

一、上诉人因集资建房及资金周某困难向被上诉人借款,1997年3月24日,借款3万元,借款单载明“临时借用,4月底归还”;同年7月10日,借款10万元;同月23日借款3万元;1998年3月23日,由张锐经手借款3000元(后因被上诉人对借条内容持有异议,上诉人遂于2001年5月15日重新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同年6月14日,借款5000元。先后五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后四笔借款均未载明还款期限。之后,上诉人未还款,被上诉人于2001年9月14日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法庭作出确认。

二、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曾于1998年6月底向其催要过借款,距最后一笔借款发生仅十余天,因该陈述对上诉人有利,且并无证据证实,法庭对此不予认定;证人王某证实借款中的16万元均由其经手出借,并明确1997年3月24日的3万元借款条中“4月底”指的是当年4月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无异议,法庭对此作出认定。王某同时还证实其和被上诉人于1999年4月10日向上诉人追索借款,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因未有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法庭对此一事实不予认定;证人冯某川称公司在四川的项目资金困难,而上诉人除欠该笔借款外,上诉人任法定代表人的某事处还欠被上诉人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司的土地受让款195万元,遂与被上诉人一同前往上诉人处催款,上诉人欠被上诉人个人借款多少及被上诉人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公司行为,其并不清楚。上诉人提出异议,因证人证某含糊其词,不具备直接的证据效力,法庭对被上诉人于1999年9月28日向上诉人追索借款之事实不予认定。

三、被上诉人提交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上诉人认为与本案无关,因上述材料为另一法律关系问题,确不能直接证实本案事实,法庭不作为本案证据认定。

四、上诉人称双方口头约定十几天后还款(除4月底还款的3万元),被上诉人否认,称上诉人当时只是说“最近”还款,其认为“最近”应是“不长”的一段时间,但具体时间限度,其并不清楚。法庭无法对借款期限作出认定。

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

1、双方为公民间借贷,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为有效正确。

2、1997年3月24日的3万元借款,借据上载明的“4月底归还”经二审被上诉人的证人出某作证证实其真实意思为当年的4月底归还,与上诉人陈述一致,被上诉人对此并不否认。故该笔借款的期限约定明确,本院对此作出认定。上诉人未依约归还该笔借款,诉讼时效从1997年月4月底期满开始起算,直至2001年9月14日被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并无足够证据证实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被上诉人就该3万元已对上诉人丧失了胜诉权;而1997年7月10日的10万元、7月23日的3万元、1998年3月23日的3000元及6月14日的5000元借款,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本院亦无法对此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履行期间不确定,在债权人未主张权利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之前,亦即债权人和债务人认可双方的履行期间的延续,但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履行期间即已届满,诉讼时效即开始起算。被上诉人于2001年9月14日起诉上诉人之前,并无足够证据表明被上诉人有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上述四笔金额为13.8万元的借款期间尚在持续之中,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上诉人主张还款期限未作约定,其诉讼时效应从借款行为发生之次日起计算,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该款,上诉人应当予以偿还。

3、至于上诉人所在办事处与被上诉人所在侨达公司间的195万元土地受让款问题,为另一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并不能以对该款项权利的主张而证实其亦就与上诉人间的个人借贷问题主张过权利;1998年3月23日的3000元借款亦未约定还款期限,2001年5月15日上诉人重新向被上诉人出具该借款借条,同样未有期限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应视为双方就该笔借款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并不能以此证实被上诉人亦对其他借款向上诉人主张了权利。

二、双方除未约定借款期限,还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判以被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利息并无不当,双方均未对此提出上诉,本院对此作出确认。但利息标准表述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准确,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勒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周某某借款13.8万元及该款从2001年9月14日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被上诉人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170元,由上诉人勒某某负担(略).8元,被上诉人周某某负担222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曙光

审判员蔡红曼

审判员李燕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