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防务局工程师,住(略)。
原告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防务局工程师,住(略)。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武汉长江水利委员会设计院工程师,住(略)-X号。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琳,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彬,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商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报国寺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社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汉族,中国商业出版社副总编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中国商业出版社编委会副主任,住(略)。
本院于2004年7月21日受理原告陈某某、谭某某、王某某诉被告中国商业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谭某某、王某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商业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谭某某、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商业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3元,减半收取2341.5元,由原告陈某某、谭某某、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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