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石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石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容、黄某、人民陪审员雷畅凯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加之被告染上吸毒等不良恶习,导致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特别是近几年被告外出后,一直杳无音讯,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汤某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亦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和原、被告及婚生子女户籍卡复印件各1份,旨在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女的身份及基本情况。

2、南县X镇民政办的证明1份,旨在证明原、被告于1988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

3、南县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1份,旨在证明被告现去向不明。

4、原、被告婚生女孩汤某的证明,旨在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

5、孕检证明,证明原告现未怀孕。

6、证人邓三毛、肖春华的当庭陈述,旨在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

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第1-X号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可以认定为有效证据,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88年12月18日在原南县X乡民政办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名汤某,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汤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自被告染上不良恶习,更加对家庭不负责任,致使双方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特别是被告自2010年外出后,至今音讯全无。原告遂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且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但因双方性格不合,加之被告染上不良恶习,对家庭不尽责任,特别是被告外出后,至今杳无音讯,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与被告汤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黎容

审判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雷畅凯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聂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