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凝幻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密云县滨阳小区X甲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毅,哈尔滨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九五资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714厂房二层B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美国)益昂通讯公司北京代表处行政经理,住(略)。
被告(美国)益昂通讯公司。
本院于2004年8月24日受理原告北京凝幻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九五资讯产业有限公司、益昂通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凝幻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凝幻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凝幻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北京凝幻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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