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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诉孔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XX。

上诉人孔XX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6月,贾XX以孔XX盖房影响其通行、排水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孔XX将建在贾XX西墙后的房屋拆除,让出原通道,拆除建在贾XX院门口的围墙,并承担诉讼费用。

孔XX辩称,贾XX所称两家中间的通道,实际上是我家在自己宅基地上留出的为了自家出行方便的临时性自行通道。我在自家宅基地上盖间锅炉房,建个门道,完全是我的权利。我没有拿出自家宅基地给别人当路的义务。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某利于某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孔XX在两家之间原有的通道上修建锅炉房及门道,造成过道积水,对贾XX的房屋造成妨碍,侵犯了贾XX的权利。孔XX应留出适当的通道,以便排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孔XX应退后的距离以二米为宜。贾XX要求孔XX将其建在贾XX院门口的围墙拆除,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孔XX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据此判决:一、被告孔XX将其建造在原被告房屋之间通道上的锅炉房和门道,以原告贾XX家西墙为起点,向西后退二米。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孔XX不服,上诉认为上诉人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锅炉房与贾XX无关,请求依法改判。贾XX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贾XX与孔XX均居住于某京市X村。两家为邻居,贾XX家居东,孔XX家居西。两家房屋之间原有一处通道。2007年孔XX在建自家房屋过程中,在该通道道上建造了锅炉房一间和门道一处,现通道排水不畅,存在积水。另查,贾XX院门口并无围墙。

上述事实,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照某、现场工作记录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所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义务。在尚未对相邻一方构成妨碍时,不动产所有人有义务提供便利;在已对相邻一方构成妨碍时,不动产所有人则有义务排除妨碍。根据查明事实,孔XX在两家之间原有的通道上修建锅炉房及门道,造成过道积水,已对贾XX的房屋构成妨碍,故原审法院判令其后退二米改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应予维持。孔XX认为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锅炉房与贾XX无关,不同意承担相邻义务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对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贾XX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孔XX负担二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孔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斌

代理审判员陈伟

代理审判员温志军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倬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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