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范某与某某物业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物业管理中心。

上诉人范×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0月,北京××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称:××公司按约定为范×提供了物业服务,范×却违反合同,拒绝交纳2005年8月4日至2008年8月3日的物业服务费用。截止起诉之日范×共拖欠物业服务费3779.49元,违约金3779.49元。

范×在一审法院辩称:由于某刚刚住进房屋没有多久,房屋的玻璃就坏了,当时我联系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就没有给我修,一直拖到保修期已过。如果××公司协助我换掉玻璃,我同意交纳物业费,但是滞纳金我不同意给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4日,××公司与范×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公司为范×居住的海淀区X区提供物业管理,但范×拖欠自2005年8月4日至2008年8月3日的物业服务费3779.49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公司为范×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范×已享受了该项服务,范×应当按约定交纳物业费。因此××公司要求范×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公司要求范×给付滞纳金,于某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范×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物业管理中心物业费三千七百七十九元四角九分;二、驳回北京××物业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家阳台玻璃破碎,××公司至今未予维修,故我认为××公司怠于某行合同义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经询问当事人,核对相关证据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是设立、变某、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适当地履行义务。××公司与范×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协议,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已经成立生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向范×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范×上诉认为,其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系因其阳台玻璃破碎未得到解决。但阳台玻璃破碎属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不属于某一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故对于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范×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范×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顾燕

审判员赵懿荣

代理审判员张甍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