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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科技有限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新蒲岗大有街X号佳力工业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锐,北京市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清华大学助理研究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隋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闽健,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员工,住(略)。

上诉人嘉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合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9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嘉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锐、吴某,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隋某,原审第三人中国惠普有限公司(简称惠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游闽健、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嘉合公司是名称为“热传递装置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10年2月12日,惠普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10年7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15和l9不具备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15和l9无效,在权利要求10-14、l6-18和20-22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嘉合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某件6和附件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3、6、7、8、9、19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4、15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实质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结论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X号决定。

嘉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第X号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理由是:第一,第X号决定错误认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7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文字表述以及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关内容都表明,毛细芯结构位于某凝区X区之间,连接冷凝区X区,而附件7中的芯结构位于某主体的底部,与冷凝区无连接,因此,毛细芯结构的位置不同、毛细芯结构与冷凝区的连接关系不同也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7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第二,附件6公开的是传输热量的装置,本专利保护的是发散热量的装置,二者的技术领域不同;附件6公开的主干芯与附件7公开的烧结粉末芯位置不同、结构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附件7和附件6进行结合。第三,附件6中的主干芯采用“毛细芯孔径尺寸沿冷凝区X区越来越小”要解某的是高气压下的气穴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这一特征加速冷凝液流动的作用并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附件6和附件7结合。而且,附件7和附件6并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第四,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冷凝液回流依靠毛细力,而附件7中的冷凝液从冷凝区到芯结构靠重力回流,因此即使附件6与附件7可以结合,也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第五,本专利权利要求2、4、5、15的附加特征未被附件4公开,附件4、6、7的组合不能破坏上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惠普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名称为“热传递装置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5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02年5月15日和2003年3月19日,申请号为(略).6,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5月28日,专利权人为嘉合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l.一种热传递装置,包括:

至少一个包含可冷凝流体的蒸发腔,所述蒸发腔包括蒸发区X区域构造成与用于某所述可冷凝流体蒸发成汽化的可冷凝流体的热源相连,所述汽化的可冷凝流体作为冷凝物汇集在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中的表面上;以及

设置在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中的多芯结构,它包括多个相互连接的毛细芯结构,以促进冷凝物朝向蒸发区域流动,随着离所述蒸发区域的流动距离的缩短,所述多芯结构的芯吸力增加,以在所述冷凝物接近所述蒸发区域时促进该冷凝物的流速增加。

2.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多芯结构选自:网格、形成在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表面上的沟槽、粉末毛细芯、泡沫毛细芯或它们的组合。

3.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多芯结构具有空间变化毛细芯结构,当所述冷凝物流向所述蒸发区域时根据所述冷凝物的流速需要而变化。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多芯结构选自:网格、形成在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表面上的沟槽、粉末毛细芯、泡沫毛细芯或它们的组合。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空间变化毛细芯结构包括毛细芯结构的空间变化量。

6.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多芯结构包括连接所述多芯结构各部分的至少一个芯结构桥,以促进所述多芯结构各部分之间的冷凝物的流动。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毛细芯结构桥包括用于某述至少一个蒸发腔的内支撑结构。

8.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多芯结构包括具有变孔隙率的毛细芯结构。

9.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热传递装置,还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热接触的至少一个散热鳍片。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散热鳍片包括至少一个开口,空气可通过所述开口流动。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包括基底室和散热鳍片室,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散热鳍片连接到所述散热鳍片室。

12.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散热鳍片进一步连接到所述基底室。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散热鳍片包括至少一个开口,空气可通过所述开口流动。

14.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具有倒T形的构形。

1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至少一部分的所述多芯结构包括设置在沟槽结构上的网格。

16.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具有双倒T形的构形。

17.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具有U形的构形。

18.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具有W形的构形。

19.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热传递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包括内支撑结构来防止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坍塌。

20.一种制造热传递装置的方法,包括:

形成至少一个包含可冷凝流体的蒸发腔,所述蒸发腔包括蒸发区X区域构造成与用于某所述可冷凝流体蒸发成汽化的可冷凝流体的热源相连,所述汽化的可冷凝流体作为冷凝物汇集在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中的表面上:以及

形成设置在所述至少一个蒸发腔中的多芯结构,它包括多个相互连接的毛细芯结构,以促进冷凝物朝向蒸发区域流动,其中所述多芯结构形成为,随着离所述蒸发区域距离的缩短,所述多芯结构的芯吸力增加,以在所述冷凝物接近所述蒸发区域时促进该冷凝物的流速增加。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芯结构形成为具有空间变化毛细芯结构,当所述冷凝物流向所述蒸发区域时根据所述冷凝物的流需要而变化。

22.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芯结构包括连接所述多芯结构各部分的至少一个芯结构桥,以促进所述多芯结构各部分之间的冷凝物的流动。”

2010年2月12日,惠普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2无效,同时提交了相应证据。其后,惠普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惠普公司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l-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说明书的撰写不符某《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惠普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以下附件:

附件4是公告日为2000年7月4日、公告号为US(略)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48页。附件4公开了一种冷却装置的热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中文译文第3页第2段):“较佳的方案是容器2内表面呈现不规则结构,该不规则结构可于某内表面形成沟槽或螺纹,或单独形成烧结体并加入到内表面。”

附件6是公告日为1979年10月9日、公告号为US(略)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附件6公开了一种热管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2页):热管1剖面图明确体现了一个透气的毛细管结构,包括金属网芯结构3以及蒸汽流动空间4,工作液由于某细作用通过芯结构3到达芯结构的热表面蒸发;因为气压从冷凝区X区域的最大值逐级增加,孔径尺寸沿冷凝区X区越来越小。

附件7为公开日为2002年1月23日、公开号为x-22379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9页。附件7公开了一种热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下数第2段,第2页下数第1段一第3页第1段,附图1):热管l(相当于某专利的热传递装置)包括一个内部密封有工作液的热管部件10(相当于某专利的蒸发腔),热管部件10的下部通过一个边缘区X区域13,被安装在一个外部发热元件H(相当于某专利的热源)的局部上,从而在突起区域13的内部形成了一个凹口13a(相当于某专利的蒸发区域)。此外,一包括多芯结构且具有相对较好导热效果的导热体20设置在热管部件10的所述凹口13a内,包括多芯结构且促进冷凝液(相当于某专利的可冷凝流体)回流的芯结构21、2l’设置在所述热管部件10的底部内,覆盖所述导热体20。所述导热体20和芯结构2l都是多芯结构但孔径各不相同。由于某佳的导热效果促进循环流动,一个有相对较小的孔隙率的多孔结构有利于某体蒸发的运作效率。另一方面,如果冷凝液循环减慢,流体通道就变得难流通。同时,由于某体容易穿透,具有相对较大的孔隙率的多芯结构有利于某速回流冷凝液。另一方面,如果工作液蒸发效果减弱,则热流速度变慢。基于某述现象,多芯结构最好选用一个具有良好的导热性能的相对孔。附件7还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中文译文第3页第2段):“多芯结构包括铜或其他金属粉末烧结体,金属泡沫,金属丝网,金属毡等。”

2010年5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惠普公司明确放弃说明书不符某《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

2010年7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认定:

一、关于某条适用

本案属于某对“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专利法》。

二、关于某造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l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l与附件7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随着离所述蒸发区域的流动距离的缩短,所述多芯结构的芯吸力增加,以在所述冷凝物接近所述蒸发区域时促进该冷凝物的流速增加”。

相同技术领域的附件6给出了为了使冷凝液能顺利通过毛细孔而采取随着离蒸发区域的流动距离的缩短孔径尺寸越来越小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根据毛细吸力理论,较小的孔径一般具有较大的芯吸力,当芯吸力增加时,就会促进冷凝物的流速增加;同时附件7还公开了导热体20和芯结构21的孔径不同,放置于某口13a内的导热体20具有相对较小的孔隙率,而远离凹口I3a的芯结构21具有相对较大的孔隙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减小孔径的方式实现孔隙率的减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6的上述启示能够容易想到将附件7中导热体20和芯结构21的孔径设置为随着离蒸发区域的流动距离的缩短而逐渐减小,从而实现随着离蒸发区域的流动距离的缩短,所述多芯结构的芯吸力增加,以在所述冷凝物接近所述蒸发区域时促进该冷凝物的流速增加。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l相对于某件7和6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l,进一步限定了多芯结构。附件7还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中文译文第3页第2段):“多芯结构包括铜或其他金属粉末烧结体,金属泡沫,金属丝网,金属毡等。”其中的金属丝网为本专利中网格的下位概念,金属泡沫相当于某专利的泡沫毛细芯,铜或其他金属粉末烧结体相当于某专利的粉末毛细芯。虽然附件7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限定的“沟槽”,但相同技术领域的附件4公开了一种冷却装置的热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中文译文第3页第2段):“较佳的方案是容器2内表面呈现不规则结构,该不规则结构可于某内表面形成沟槽或螺纹,或单独形成烧结体并加入到内表面。”由此可见,附件4已经公开了在热管的内表面设置沟槽,嘉合公司也认可沟槽被附件4公开;同时,从附件4的附图l0中可以看出,网状结构10覆盖在容器2的下表面,因此根据附件4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在沟槽的上面覆盖网状结构X组合使用,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4公开的内容,能够容易想到在附件7的热管1的内壁先开设沟槽,然后再覆盖网格共同形成多芯结构。并且,将多种多芯结构组合使用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l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5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本专利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和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分别为“其中所述多芯结构具有空间变化毛细芯结构,当所述冷凝物流向所述蒸发区域时根据所述冷凝物的流需要而变化”和“其中所述空间变化毛细芯结构包括毛细芯结构的空间变化量”。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7和6能够获得具有空间变化的毛细芯结构及一定的空间变化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和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4、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相同,基于某评述权利要求2相同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3,其进一步限定了“至少一部分的所述多芯结构包括设置在沟槽结构上的网格”,根据前面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基础上能够容易想到在沟槽的上面覆盖网状结构10,即将沟槽和网状结构组合使用,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4公开的内容,能够容易想到在附件7的热管l的内壁先开设沟槽,然后再覆盖网格共同形成多芯结构,且这种组合使用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l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而不具备创造性。

6、本专利权利要求6、7、8、9和19亦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某专利权利要求1-9、l5和19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对于某普公司针对上述权利要求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不予评述。

7、本专利权利要求10-14、16-18、20-22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15和l9无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0-14、l6-18和20-22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嘉合公司不服第X号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称:一、第X号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1、相对于某件7,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毛细芯结构位于某凝区X区之间且相互之间具有连接关系。2、附件7无法与附件6相结合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3、即便附件7与附件6能够相互结合,但因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某的技术问题与附件6所要解某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亦未能从附件6中得出技术启示。二、第X号决定中关于某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附件4中虽然公开了将多种多芯结构组合使用的技术方案,但该组合使用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组合使用所得到的技术效果不同。三、基于某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同的理由,第X号决定中关于某专利权利要求4、15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亦有误。四、因附件7及附件6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即“所述空间变化毛细芯结构包括毛细芯结构的空间变化量”,因此第X号决定中关于某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3、6、7、8、9、19亦具备创造性,第X号决定中关于某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综上,第X号决定认定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X号决定、附件4、6、7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2、4、5、15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嘉合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文字表述可以唯一推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毛细芯结构位于某凝区X区之间且连接冷凝区X区。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文字表述对毛细芯结构的具体结构和位置关系并没有进行限定,只是限定蒸发腔中的毛细芯结构具有“促进冷凝物朝向蒸发区域流动,随着离所述蒸发区域的流动距离的缩短,所述多芯结构的芯吸力增强,以在所述冷凝物接近所述蒸发区域时促进该冷凝物的流速增加”的功能。对于某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毛细芯结构能够达到上述功能并非只有采取“毛细芯结构位于某凝区X区之间且连接冷凝区X区”的结构方式,而可能采用多种结构关系。因此,嘉合公司的上述主张某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嘉合公司虽主张,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也可以确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毛细芯结构位于某凝区X区之间且连接冷凝区X区,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部分内容并不能确定嘉合公司主张某该技术特征。而且,说明书和附图虽可以用于某释权利要求,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上述技术特征。因此,嘉合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嘉合公司上诉主张某技术特征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7的区别技术特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嘉合公司上诉主张某件7的中文译文中“导热体(20)和芯结构(21)都是多芯结构”这一表述中的“多芯结构”应翻译成“多孔结构体”,但其在无效程序中对于某译文的正确性并未提出异议,且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对于某于某件7其他部分的相同英文单词翻译为“多芯结构”并未表示异议,同时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翻译错误,故该项上诉主张某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嘉合公司上诉主张某件6属于某统式热管,附件7属于某板式热管,二者属于某同的技术领域,而且,附件6与附件7的两种芯结构位置不同,结构亦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将二者结合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此,本院认为,对创造性的判断限于某虑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中的技术方案,其中对于某术领域的理解某常以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为判断原则,而不能将技术领域等同于某同或相近的产品。本案中,附件6、7虽然属于某同形式的热管,但均属于某管类产品,二者具有相同的功能并可以用于某本相同的用途,而且,二者的两种芯结构的作用基本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二者进行结合。嘉合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嘉合公司上诉主张,附件6中的主干芯采用“毛细芯孔径尺寸沿冷凝区X区越来越小”要解某的是高气压下的气穴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这一特征加速冷凝液流动的作用并不相同,因此并不存在将附件6和附件7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但本院认为,附件6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都具有毛细孔孔径尺寸越来越小的技术特征,而且都有促进冷凝液回流的作用,因此,附件6公开的内容已经给出了为了促使冷凝液顺利通过毛细孔回流而采取孔径尺寸越来越小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嘉合公司上诉主张某存在结合附件7和附件6的技术启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第X号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认定正确,嘉合公司上诉认为第X号决定中关于某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4、5、15是否具备创造性

嘉合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4、5、15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公开,故上述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但本院认为,多种多芯结构组合使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该技术特征亦已被附件4所公开,因此,嘉合公司上诉主张某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某样的理由,嘉合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15具备创造性,本院亦不予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实质区别,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空间变化毛细芯结构包括毛细芯结构的空间变化量”,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结合该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某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嘉合公司上诉主张某专利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嘉合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X号决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嘉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嘉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陶钧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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