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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绿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路X号丰业国际城A座1203、X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钢,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南宁市宏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金浦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路X号汇东国际x房。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604房。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壮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广西绿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广西绿洲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9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西绿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钢,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张某,原审第三人南宁市宏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金浦分公司(简称宏能金浦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广西绿洲公司是名称为“高浓度有机废水浓缩、燃某、发电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宏能金浦分公司于2010年4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期间,广西绿洲公司对本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0年8月2日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无效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适用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未明确限定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包括水冷隔墙和飞灰沉降室,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说明书中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包括水冷隔墙和飞灰沉降室,也即无法确定该技术方案必然省略了水冷隔墙和飞灰沉降室。因此证据7中公开的水冷隔墙和飞灰沉降室不能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7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于某据7存在以下区别:①权利要求1的装置包括汽轮发电机、燃某炉和浓缩装置三部分,证据7的装置不包括汽轮发电机及由之产生的连接关系;②证据7没有公开设置在燃某炉上部的过热器及其屏式水冷管结构、以及过热器与其它装置的连接关系;③权利要求1中燃某段的内某为膜式水冷管结构,炉壁上敷有耐火材料,证据7的燃某段采用耐火材料做成;④证据7没有公开“燃某室的水冷段、对流管屏、省煤器采用全膜式水冷管结构”。

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和④的大部分内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开内某基础上,很容易想到设置本领域常用的省煤器并选择全膜式水冷管结构的水冷段、对流管屏和省煤器;同时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某也已经教导了在有机废液回收设备中,可以利用过热器加热饱和蒸汽再通过汽轮发电机发电,从而给出了将汽轮发电机安装在证据7公开的装置上以发电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内某、同时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可以显而易见地确定:过热器必然要设置在燃某段的上部、烟气出口的上方,由于某热器中加热的对象是来自汽包中的饱和蒸汽,则过热器的进口必然与锅筒上端连通,同时必须将形成的过热蒸汽汇集起来,通过相应管道与汽轮发电机连通,这样才能驱动汽轮发电机发电,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属显而易见。虽然证据7的热管式有机废液处理器与证据2公开的碱回收锅炉所处理的工质不同,但其均是利用锅炉热效应对工质进行处理,在热量利用方面并不存在领域上的较大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更有效地利用热能、采用何种形式的炉膛水冷壁以及如何保护炉壁不被高温损害的技术问题时,能够容易想到将同是利用锅炉来处理工质且所起作用相同的证据2中公开的上述内某应用到证据7中,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某据7与2及所属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

证据7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浓缩装置(52)有若干个加热器和分离器,每个加热器与分离器形成一个循环回路”,但证据7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加热器换热管采用波纹管结构。由于某纹管结构广泛用于某工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波纹管结构能够增大管道的受热面积,有利于某热过程的进行,因此根据实际工况要求和需要而选择使用波纹管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决定。

广西绿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首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没有水冷隔墙和飞灰沉降室的权利要求和说明,说明书附图也没有这些装置和标注,本专利没有水冷隔墙和飞灰沉降室的技术特征。不应要求权利要求明确说明本专利不包括某必要技术特征。证据6、证据7的权利要求中均有“水冷隔墙和飞灰沉降室”的技术特征,广西绿洲公司在本专利中废弃了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证据7采用的是热管式,有特殊的结构、特点和理论,根据热管原理,证据2不可能应用到证据7中。南宁糖业浦庙造纸厂的证明,证明碱回收锅炉不能燃某酒精废液,两种不同性质废液不能简单地利用锅炉热效应对工质进行燃某处理,需要创造性劳动。本专利与证据7的必要技术特征还存在多处不同。其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对广西绿洲公司未在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提交,而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作为证据接纳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广西绿洲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宏能金浦分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是名称为“高浓度有机废水浓缩、燃某、发电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是2008年12月30日。本专利于2009年8月5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号是(略).5,专利权人是广西绿洲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是:

“1、一种高浓度有机废水浓缩、燃某和发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汽轮发电机(53)、燃某炉(51)和浓缩装置(52),高浓度有机废水进入浓缩装置(52)后接到燃某炉(51)的喷嘴,燃某炉(51)产生的过热蒸汽主经汽管(15)接汽轮发电机(53),汽轮发电机(53)出口的乏汽管接浓缩罐的换热管以后产生的冷凝水接燃某炉(51)内某进水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浓缩、燃某和发电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燃某炉(51)下部是燃某段4和炉膛,上部是过热器11,烟气出口13设有水冷器9,炉膛有进风口,从浓缩装置(52)引来的废液进入燃某段4的废液喷枪口6;所述的燃某段为倒锥型,内某是膜式水冷管结构,炉壁上敷有耐火材料,燃某段4的底部设有流化床2,流化床2的下面是水冷风箱1;所述的过热器11布置在炉膛8的烟气出口13上方;所述的过热器11进口与锅筒49上端连通,出口汇到集汽集箱14,集汽集箱14通过主汽管15与汽轮发电机53连通,燃某室的水冷段、对流管屏、省煤器采用全膜式水冷管结构,过热器采用屏式水冷管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浓缩、燃某和发电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浓缩装置(52)有若干个加热器和分离器,每个加热器与分离器形成一个循环回路,加热器换热管采用波纹管结构。”

2010年4月13日,宏能金浦分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宏能金浦分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包括证据2和证据7在内某10份证据。

证据2是化学工业出版社X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制浆黑液的碱回收》的封面、内某、版权页、第104-115、202-207页复印件。证据2公开了黑液燃某设备的碱回收炉,其中记载:“炉膛全部用水冷壁包围”、“新式碱回收炉炉墙水冷壁是焊接的膜式水冷壁”、“过热器也是碱回收炉受热面的一部分,装在炉膛上面锅炉管束的前面。它的作用是利用烟气加热从汽包中来的饱和蒸汽,提高蒸汽温度使之成为过热蒸汽。同时使烟气的温度下降。生产过热蒸汽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蒸汽,使之通过汽轮发电机发电”、“过热器由一系列相互交织的管子组成。有分管式和屏式两种”、“省煤器是利用锅炉排烟余热加热给水的热交换器。省煤器的作用是提高给水温度,减少排烟的热损失,以提高喷射炉的热效率。提高给水温度,还可以避免或减少由于某差过大对汽包的不利影响”、“锅炉管束也叫对流管束,放在炉膛外面,与水冷壁和凝渣管相结合,平衡生产蒸汽所需的传热面积”。

证据7是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证据7公开了一种热管式有机废液处理器,包括燃某炉52和浓缩装置50,从浓缩装置50的出料口X排出的浓缩液可以直接送到燃某炉52燃某,燃某炉52的燃某室8设有倒锥型的用耐火材料做成的绝热燃某段4和以热管水冷结构12为受热面的水冷段9,绝热燃某段4的底部设有流化床2,其下面是风箱1,点火燃某供给口3设在绝热燃某段4的锥段上,水冷段9设在绝热燃某段4上面,水冷段下部设有三次风口6及废液喷枪口7,水冷段的出烟口11设在水冷段上部,以热管水冷结构12为受热面做成三回程的对流烟道15,对流烟道15前上部进烟口直接连着U形飞灰沉降室13的出烟口,对流烟道15后下面直接连着燃某炉52出烟口19,热管水冷结构12的热管上端全部汇到顶部的集汽管16,集汽管16通过连通管20与浓缩装置50的加热器I21连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宏能金浦分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后,广西绿洲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以及反证1-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

“1、一种高浓度有机废水浓缩、燃某、发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汽轮发电机(53)、燃某炉(51)和浓缩装置(52),高浓度有机废水进入浓缩装置(52)后接到燃某炉(51)的喷嘴,燃某炉(51)产生的过热蒸汽主经汽管(15)接汽轮发电机(53),汽轮发电机(53)出口的乏汽管接浓缩罐的换热管以后产生的冷凝水接燃某炉(51)内某进水管;所述的燃某炉(51)下部是燃某段4和炉膛,上部是过热器11,烟气出口13设有水冷器9,炉膛有进风口,从浓缩装置(52)引来的废液进入燃某段4的废液喷枪口6;所述的燃某段为倒锥型,内某是膜式水冷管结构,炉壁上敷有耐火材料,燃某段4的底部设有流化床2,流化床2的下面是水冷风箱1;所述的过热器11布置在炉膛8的烟气出口13上方;所述的过热器11进口与锅筒49上端连通,出口汇到集汽集箱14,集汽集箱14通过主汽管巧与汽轮发电机53,连通,燃某室的水冷段、对流管屏、省煤器采用全膜式水冷管结构,过热器采用屏式水冷管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浓缩、燃某、发电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浓缩装置(52)有若干个加热器和分离器,每个加热器与分离器形成一个循环回路,加热器换热管采用波纹管结构。”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8日就宏能金浦分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在此次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告知广西绿洲公司和宏能金浦分公司以广西绿洲公司修改后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作为审查基础。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广西绿洲公司对宏能金浦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10的真实性无异议;宏能金浦分公司对广西绿洲公司提交的反证1-8的真实性无异议。宏能金浦分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宏能金浦分公司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某据7和2的结合、或者证据7和3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2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3的结合、或者证据6与2的结合、或者证据6与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证据2、3或7中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0年8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X号无效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证据7公开了一种热管式有机废液处理器,包括燃某炉52和浓缩装置50,从浓缩装置50的出料口X排出的浓缩液可以直接送到燃某炉52燃某(相对于某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高浓度有机废水进入浓缩装置后接到燃某炉的喷嘴”),燃某炉52的燃某室8设有倒锥型的用耐火材料做成的绝热燃某段4和以热水管冷结构12为受热面的水冷段9,绝热燃某段4的底部设有流化床2,其下面室风箱1,点火燃某供给口3设在绝热燃某段4的锥段上,水冷段9设在绝热燃某段4上面,水冷段下部设有三次风口6及废液喷枪口7,水冷段的出烟口11设在水冷段上部,以热管水冷结构12为受热面做成三回程的对流烟道15(相当于某利要求1的对流管屏),对流烟道15前上部直接连着U形飞灰沉降室13的出烟口,对流烟道15后下面直接连着燃某炉52出烟口19,热管水冷结构12的热管上端全部汇到顶部的集气管16(相当于某利要求1中的集气集箱),集气管16通过连通管20与浓缩装置50的加热器I21连通(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2-3页,附图1),其中“附图标记52”燃某锅炉对应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燃某炉51”,“附图标记50”浓缩装置对应于某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浓缩装置52”,“附图标记7”浓缩液喷枪口对应于某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喷嘴”,“附图标记20”连通管对应于某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汽管15”,“附图标记22”回水管对应于某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进水管”,“附图标记8”燃某室对应于某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燃某段4”和“炉膛8”,“附图标记11”出烟口对应于某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烟气出口13”,“附图标记9”水冷段对应于某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水冷器9”,“附图标记5”二次风口、“附图标记6”三次风口对应于某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炉膛进风口”,“附图标记4”绝热燃某段对应于某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燃某段为倒锥形”,“附图标记2”流化床对应于某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流化床2”。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7公开的内某相比可知,其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装置包括汽轮发电机、燃某炉和浓缩装置三部分,证据7的装置只包括燃某炉和浓缩装置,即证据7是装置相对权利要求1的装置少了“汽轮发电机”及由之产生的连接关系;②证据7没有公开设置在燃某炉上部的过热器及其屏式水冷结构、以及过热器与其它装置的连接关系;③权利要求1中燃某段的内某为膜式水冷管结构,炉壁上敷有耐火材料,证据7的燃某段采用耐火材料做成;④证据7没有公开“燃某室的水冷段、对流管屏、省煤器采用全膜式水冷管结构”。

证据2公开了黑液燃某设备的碱回收炉,其中介绍了碱回收炉的结构,指出:“炉膛全部用水冷壁包围”、“新式碱回收炉炉墙水冷壁是焊接的膜式水冷壁”(参见第5.2.2部分,第108页),“过热器也是碱回收炉受热面的一部分,装在炉膛上面锅炉管束的前面。它的作用是利用烟气加热从汽包中来的饱和蒸汽,提高蒸汽温度使之成为过热蒸汽。同时使烟气的温度下降。生产过热蒸汽可以更有效的利用蒸汽,使之通过汽轮发电机发电。”、“过热器由一系列相互交织的管子组成。有分管式和屏式两种”(参见第5.2.2部分,第110页,附图5-12示出了屏式过热器单元),“省煤器是利用锅炉排烟余热加热给水的热交换器。省煤器的作用是提高给水温度,减少排烟的热损失,以提高喷射炉的热效率。提高给水温度,还可以避免或减少由于某差过大对汽包的不利影响”(参见第5.2.2部分,第111-112页,附图5-15示出了屏式省煤器),“锅炉管束也叫对流管束,放在炉膛外面,与水冷壁和凝渣管相结合,平衡生产蒸汽所需的传热面积”(参见第5.2.2部分,第110-111页,附图5-14示出了双汽包锅炉管束和单汽包锅炉管束),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内某为膜式水冷管结构的燃某室和燃某室的水冷段、对流管屏、省煤器采用水冷管结构,即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X区别技术特征④的大部分内某,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开内某的基础上增加省煤器并选择全膜式水冷管结构的水冷段、对流管屏和省煤器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同时对比文件2上述公开的内某也已经教导了在有机废液回收设备中,可以利用过热器加热饱和蒸汽和蒸汽通过汽轮发电机发电,即给出了将汽轮发电机安装在证据7公开的装置上以发电的技术启示。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内某、同时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可以显而易见的确定:过热器必然要设置在燃某段的上部、烟气出口的上方(由于某汽的密度应低于某气的密度)由于某热器中加热的对象是来自汽包中的饱和蒸汽,则过热器的进口必然与锅炉上端连通,同时必须将形成的过热蒸汽汇集起来,通过相应管道与汽轮发电机连通,这样才能驱动汽轮发电机发电,即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汽轮发电机、过热器的相关连接关系是所属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某据7与证据2及所属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证据7公开了加热器21、32,分离器27、34,且加热器21与分离器27形成一个循环回路,加热器32与分离器34形成一个循环回路(参见证据7附图1),即证据7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浓缩装置(52)有若干个加热器和分离器,每个加热器与分离器形成一个循环回路”,两者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中限定加热器换热管采用波纹管结构。但是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某纹管结构能够增大管道的受热面积,有利于某热过程的进行,这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可以进行常规选择的,即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给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某述评述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对于某能金浦分公司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的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某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决定。

在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广西绿洲公司明确主张:除了第X号无效决定中认定的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7之间的4个区别技术特征外,还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但证据7中有的水冷隔墙和飞灰沉降室两点区别,除此之外,对第X号无效决定中关于某专利权利要求1的认定无异议;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采取了波纹管结构,而证据7中没有公开。

在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广西绿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该公司签订的若干合同,其他专利的检索、评估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企业出具的证明,若干行政机关的文件等材料。上述材料在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未提交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宏能金浦分公司均对上述材料的提交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以上述材料并非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决定的依据,且广西绿洲公司也未对在诉讼中补交上述材料作为证据给出合法理由为由对上述材料未作为证据接纳。

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广西绿洲公司明确表示,如果水冷隔墙和飞灰沉降室不能被认定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7的区别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7存在的4个区别技术特征不能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本专利权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于某专利权要求1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广西绿洲公司还主张某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除了相关民事判决外,其它证据材料均是针对本案,用以证明本专利是经过广西绿洲公司摸索出来的,且实施了很多这方面的案例,不断改进。打开了国内某市场。广西绿洲公司对本专利投入很大。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第X号无效决定、广西绿洲公司和宏能金浦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要求保护的该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即该项实用新型专利不同于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某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某释权利要求。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写明实用新型区别于某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记载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某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一般对确定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不起作用,在确定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时也不应将其作为该实用新型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予以考虑。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于某略现有技术中的某技术特征,则该被省略的技术特征可能构成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

根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就是要排除水冷隔墙和飞灰沉降室这两个装置,因此,本专利并非是要省略上述技术特征的省略发明,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应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形成的整体技术方案来确定。广西绿洲公司主张某水冷隔墙和飞灰沉降室这两个技术特征并未记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因此,该两个技术特征在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时不能予以考虑,在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7的区别技术特征时也不能成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7的区别技术特征。

广西绿洲公司已经认可如果水冷隔墙和飞灰沉降室不能被认定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7的区别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7存在的4个区别技术特征不能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本专利权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于某专利权要求1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法院关于某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7相比存在4个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本院经审查未发现不当之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某据7与证据2及所属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从属于某利要求1,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广西绿洲公司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内某未显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且广西绿洲公司为本专利投入的情况并非判断本专利创造性的考虑因素,因此,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不予接受并未影响广西绿洲公司的实体权利。

综上,广西绿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西绿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西绿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石必胜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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