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四海,海南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星河贸易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接明,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海南华泰物业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接明,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省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因房地产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副庭长韩小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敦绽、甘文萍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于2000年3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省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四海、刘某某、被上诉人海南星河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接明(同时系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审第三人海南华泰物业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小丽
审判员何敦绽
审判员甘文萍
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符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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