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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与海南星河贸易公司房地产合作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70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四海,海南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星河贸易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接明,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海南华泰物业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接明,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省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因房地产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副庭长韩小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敦绽、甘文萍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于2000年3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省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四海、刘某某、被上诉人海南星河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接明(同时系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审第三人海南华泰物业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小丽

审判员何敦绽

审判员甘文萍

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符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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