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电子研究所退休职员,住(略)。
被告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科学出版社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科学出版社职员,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长城钛金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北京长城钛金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科学出版社、被告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于1983年与王某乙等人接科学出版社函约共同编写《离子镀技术》一书。我于1984年向科学出版社提交了由我独立创作的18万字书稿。科学出版社于1985年未经我许可将该书稿交王某乙审阅,但王某乙一直未将书稿退还给我。由于王某乙迟迟不能向科学出版社提交编写的书稿,致使科学出版社最终未能出版《离子镀技术》一书。我曾于1999年起诉科学出版社要求其退还我的书稿,但法院只判决科学出版社赔偿我五千元。我认为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且在科学出版社表明无法归还书稿的情况下,未让科学出版社以公函形式通知我不能退还书稿的原因,故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近期我得知王某乙已将我的书稿丢失,故起诉要求科学出版社与王某乙共同承担丢失书稿的法律责任,赔偿我经济损失6万元及相关诉讼损失,在《光明日报》上刊登遗失启事。
本院认为,王某甲在1999年曾以出版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科学出版社退还未出版的书稿,科学出版社当庭表示无法归还书稿,并愿意承担书稿丢失之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科学出版社既未出版该书又不能退还书稿的事实,认定科学出版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判决科学出版社支付给王某甲相应稿酬和经济赔偿共计5000元。王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根据判决内容,科学出版社实际上已经承担了丢失书稿的法律责任。现王某甲再次起诉科学出版社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属于重复起诉。王某乙并不是直接从王某甲手中拿走的书稿,与王某甲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丢失王某甲书稿的赔偿责任也已由科学出版社承担,故王某甲再向王某乙主张侵权赔偿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卫东
人民陪审员任杰
人民陪审员李键
二OO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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