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某押于某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7日16时许,平南县X村一屯的覃某雇请了被告人李某和陈某、周X英(又名周XX,曾用名周X贞)三人帮其收割稻谷。被告人李某嫌周X英做工慢,不让周X英帮收割稻谷,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就用镰刀将周X英的右手腕割伤。

经平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周X英的身体损伤属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用镰刀割伤周X英的右手腕后,和陈某一起送周X英到平南县X镇中心卫生院医治,代交了500元医疗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X英的陈某、证人陈某、黄某、覃某、潘X泰的证言、现某、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平南县X镇中心卫生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平南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平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鉴于某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份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某胜

审判员黎鹏

人民陪审员周锦彬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

书记员黄某玉

王敏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