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张某诉被上诉人北京某商业公司、北京市X区某经济联合社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商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X区某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林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北京某商业公司、北京市X区某经济联合社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在原审法院诉称:我是×村村民。2003年,我与北京市X区某经济联合社签订《林某承包合同书》,我承包林某6.3亩,后于2006年又承包20亩。2010年1月14日,我骑车到承包地,途中路过北京某商业公司从北京市X区某经济联合社承包地旁边的小路时,由于某京某商业公司承包地内机井输水管道漏水,导致大量井水流至路上因天冷结冰,北京某商业公司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致使我摔倒受伤。经房山区第一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治疗至2010年2月3日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现请求赔偿医疗费26761.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20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3000元,护理费16000元,残疾赔偿金58146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145237.15元。

北京某商业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道路结冰的原因我方不认可,不能排除是由于某滑摔伤的情况,张某受伤不能证明与我方有因果关系。

北京市X区某经济联合社在原审法院辩称:该路是属于某产用路,道宽5米。地已经承包给北京某商业公司,我方没有责任。承包给张某的林某是分成,不给张某工资。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月14日,张某骑自行车从北京市X村到承包地途中,路过北京某商业公司承包北京市X区某经济联合社的承包地路段时,因天冷道路上积有冰雪路滑摔倒受伤。该道路X路(现已硬化),长40米,宽5米,行人、车辆均可通行,系村X路。张某经房山区第一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骨质疏松症。张某于2010年1月14日住院治疗,至2010年2月3日出院,支付医疗费26761.15元。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张某提交的房山区第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医疗费单据复印件、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张某骑自行车在田间路上行驶,作为成年人且作为老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及较强的识别能力,对路况及驾驶环境有注意的义务,发现田间土路上积有冰雪路滑,可能存在危险,应采取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张某骑自行车在冰面上行驶致其摔倒受伤,自己负有重大过失,民事责任应当自负。因此北京某商业公司与北京市X区某经济联合社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处于某平考虑,可给予张某适当补偿。据此,判决:一、北京某商业公司、北京市X区某经济联合社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张某现金人民币五千元。二、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伤害发生的原因是因为北京某商业公司承包地块内机井管道漏水,导致大量井水外流结冰。因此,被上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某商业公司、北京市X区某经济联合社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对道路危险情况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况且张某骑乘的自行车速度较慢,只要稍尽注意义务便完全能够避免伤害的发生。因此,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张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理应自行承担责任。原审法院酌情判定北京某商业公司与北京市X区某经济联合社补偿其五千元并无不当。据此,张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零二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零五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温志军

审判员赵懿荣

代理审判员王某庆

二○一一年×月×日

书记员李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