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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段某、李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因诉段某、李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某因与段某、李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张某于2010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段某、李某负担(于某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代理审判员王雷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胡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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