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196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略),现住江永县X组,系死者张某进之父。

委托代理人吴荣军,江永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甲,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陈某乙,男,195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人陈某甲之父。

被告王某,女,195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人陈某甲之母。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因被告陈某甲的伤害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8276.14元。

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于2012年3月13日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王某自愿补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当场付清)。

二、原告人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岑江明

审判员唐兆常

审判员何恭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龙颖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