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宋×诉被告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县X组×号。

委托代理人陈××,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X区×汽车服务部负责人,住××市X区×路×号。

原告宋×诉被告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经释明原告放弃对××市X区××汽车服务部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2011年1月3日,原告将马自达323汽车一辆,放在被告开办的汽修厂修理,车辆修好后被告将车开出加油时造成被撞受损,经协商双方签订书面赔偿协议,约定被告在2011年4月3日前将车送到河南,如没有按时交车,被告每天支付1千元违约金至交车止。被告至今未交付车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车牌号为川H×号马自达323汽车;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500元并支付违约金6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辩称,原告将车辆交由被告修理属实,车辆修好后在开出加油时被撞,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将车辆修好后交给原告,因原告未支付其修理费,故不同意返还车辆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日,原告将车牌号为川H×号马自达323型汽车交由被告开办的个体服务部修理,车辆修好后,被告在出外加油时,造成车辆被撞受损。原、被告于2011年3月29日达成协议,由被告负责修理被撞车辆于4月3日修好送到河南郑州上街区,经双方共同检验合格后交车,若被告没有按时交车,承担每天1千元的违约金直到交车为止。现车辆已修好,由于某告未支付前期的车辆修理费,被告未交付车辆。在车辆修理期间,原告从2011年2月28日至4月30日租车使用每月租金4500元。庭审中,被告同意返还车辆,但必须支付车辆修理费,关于某车损失费及违约金不是被告的过错,故不应由其承担。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被告修理,被告在车辆修好应通知原告取车并结算修理费。因被告在车辆修好后驾车出外加油造成车损,双方协议由被告将受损车辆修好交付原告。现车辆已修好,原、被告因前期修理费发生争议,导致车辆至今未提取。被告称原告未能支付修理费不同意返还车辆,被告当庭未提出反诉,可另行主张权利。现原告诉讼要求返还车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告提出损失和违约金一节,应从协议交车时间计算(2011年4月3日至2011年4月30日)共27天,计人民币4050元,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为准,合理裁决,故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返还原告宋×川H×号马自达323型汽车一辆;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赔偿原告宋×租车损失费人民币4050元;

三、被告陈××从2011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支付原告宋×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原告宋×承担813元,被告陈××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毅

审判员樊世元

审判员祝西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原物 纠纷 被告 返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