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卫东,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达,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系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云景书店业主),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身份证号(略)。
诉讼代理人钟文兵,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路X号,身份证号(略)。
诉讼代理人周垂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军医大沙太中路X号X栋丁门X,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销售《牛郎织女》(英文名:(略))DVD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5.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郑志柱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江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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