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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贺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江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诉称,2007年原、被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1月23日,原、被告在资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为买客车经营,曾向被告父亲贺某雄借款87000元,向原告父母借款60000元,向盘正义借款10000元。2010年3月,被告贺某将两年的家庭收入全部带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没有生育小孩,没有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债务157000元,各承担一半。

被告贺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同意与原告离婚,债务只欠被告父亲88500元,同意各承担一半,有夫妻共同财产卖车所得60000元,要求每人分割一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相识,2007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感情较好。2008年1月23日,原、被告在资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原被告结婚后,为购买客车经营,分两次向被告贺某父亲贺某雄借款88500元,在经营客车当中,又在被告叔父贺某根处赊购南杂2000元。2010年3月,被告贺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2010年八月,原告陈某将夫妻共同借款购买的客车与他人换了一货车跑运输。2010年底,原告陈某又将货车以60000元的价款卖掉,所得款项用于某活开支及偿还家庭债务。还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小孩,没有置办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其它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住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905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45250元;

三、其它事项双方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江林

二0一二年四月一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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