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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双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林某、王某、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双牌县支行),住址:湖南省永州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绿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邵某。

申请执行人农行双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林某、王某、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标的680万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伍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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