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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1年8月2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铁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16日以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锡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在塞内加尔经商期间,结识河南开封人“马三”。2011年2月间,王某、“马三”在塞内加尔获得两张豹子皮后,在未经许可进境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不填写物品名称,将该两张豹子皮寄往郑州市X路X号显真照相馆李某处,后被海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兽类皮为豹x所有,豹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或x附录I的物种,x附录I的物种等同于某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送检豹皮的价值为十二万元整(¥12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李某、刘某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指认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塞内加尔国经商期间,结识了河南开封人“马三”。2011年2月间,“马三”在塞内加尔获得了两张豹子皮,欲让王某帮忙寄回国内,王某在未经许可进境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不填写物品名称,将该两张豹子皮邮寄往郑州市X路X号显真照相馆李某处,被海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兽类皮为豹x所有,豹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或x附录I的物种,x附录I的物种等同于某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送检豹皮的价值为十二万元整(¥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供述,其在塞内加尔国做生意期间结识了也在该国做生意的河南开封人“马三”。2011年春节前,马三搞到了两张豹子皮,想通过其寄往国内,并许诺寄到国内后分给其一张,其为了获得一张豹子皮,即答应了马三的要求。北京时间2月8日左右,其和马三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一邮局内,将该两张豹子皮邮寄往郑州市X路X号显真照相馆李某处,后其又通过QQ和李某取得联系,让李某注意查收包裹,并交待李某若有人询问,就称包裹内是地毯样品。

2、证人李某证明,2011年2月8日,其原来的老板王某通过QQ联系,让其签收从塞内加尔寄来的一个包裹,包裹内是地毯样品,其于3月7日接收了该包裹,后其到郑州海关缉私局接受了询问,之后其通过QQ留言,告诉王某包裹被海关查获,并让王某早日向海关投案。另有王某与李某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在卷佐证。

3、王某的妻子刘某证明,听李某说王某从国外寄回一个包裹,里面是违禁品,被海关查获,后王某回国在江西南昌被抓获,其打听出是因为走私了两张豹子皮。

4、通过将查获包裹内的物品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兽类皮张为豹x所有。豹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或x附录I的物种,x附录I的物种等同于某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送检豹皮的价值为十二万元整(¥120000元)。

5、经对查获包裹纸箱邮件正面所写的“中国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显真照相馆李某收0371-(略)”中文字迹与王某护照申请上的字迹进行鉴定,确认二者系同一人所写。

6、王某归案后,对其通过邮寄进行走私活动的包裹及包裹内的豹皮进行了指认,有指认照片在卷。

7、本案另有郑州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查验记录单、封发国际包裹清单、邮件投递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佐证。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举证,经当庭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邮寄的方式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x)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走私的兽皮系豹x所有,豹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或x附录I的物种,x附录I的物种等同于某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送检豹皮的价值为十二万元整(¥120000元),故对其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鉴于某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物豹皮二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芳

审判员马杰

审判员何军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理炳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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