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顺德市乐从镇大闸佳艺家具厂与胡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11-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1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大闸工业区。

负责人吴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洪杰,佛山市顺德区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谭洪书,重庆市云阳县心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佳艺厂系第三人开办的私营独资企业。2003年3月19日,被告进入原告单位工作,从事开料工种,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件计算,原告为被告购买了社会保险。6月20日,被告在工作中被木料打伤腹部,事发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115日,原告已全额支付了医疗费。10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10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的伤残为10级伤残。12月29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的伤残为8级伤残。2004年4月2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仲案字[2004]第X号仲裁裁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伙食补助费、受伤期间的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合共(略).83元。对此,原告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事发后被告向原告借支了300元作生活费。原告预支给被告鉴定交通费200元。被告受伤前的工资为826.43元。被告代原告支付了仲裁费300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已成为原告的成员,有偿为原告提供劳动,且原告亦予以确认,由此可认定双方已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应支付原告受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300元[30元/每人每日×115日×2/3]、受伤期间的工资7624.33元[826.43元/月÷20.92日×193日(2003年6月20日-12月29日)]、一次性残疾补偿金(略).80元(1247.58元/月×10个月)、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略).70元(1247.58元/月×15个月),合共(略).83元。扣减有关费用后,原告应支付被告(略).83元。第三人吴某某作为原告的投资者,依法应对该厂所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理,依法予以驳回。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原《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原告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第三人吴某某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胡某某伙食补助费、受伤期间的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合共(略).83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和第三人承担。

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一、胡某某的实际伤残等级为十级。胡某某的伤情为胰腺瘘空肠吻合术后,依《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应属十级伤残。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3年11月27日所作的顺劳残鉴第X号《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书》所作的等级评定正确,而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同年12月29日所作的佛劳重鉴(2003)X号《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书》的评定结论则是错误的。因《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胰部分切除为八级伤残,而本案中并无任何资料显示胡某某的胰被部分切除。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在一审期间曾申请对胡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但未被原审法院采纳。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确有不妥,可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的依据。在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对佛劳重鉴(2003)X号《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书》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本应对该鉴定书进行严格审查,但原审法院仅简单地以级别为标准认定了该鉴定书,是错误的。二、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已为胡某某购买了社会保险,胡某某理应到有关社保机构领取工伤保险金,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不应再支付任何费用。据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不应支付胡某某伙食补助费、受伤期间的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与一次性工伤辞退费。

被上诉人胡某某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在一审期间曾要求重新鉴定,但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予采纳。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吴某某述称:同意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的上诉意见。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此,涉讼双方均无异议,应予确认。被上诉人胡某某因工作而遭受事故伤害,依法可享受受伤期间的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上诉人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为被上诉人胡某某购买了社会保险,但上诉人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在诉讼期间并未举证证实其有在法定的有效期内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申请,故原审判令上诉人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向被上诉人胡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原《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本案中,被上诉人胡某某对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顺劳残鉴第X号鉴定不服,向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及标准,评定被上诉人胡某某的伤残等级为8级。上诉人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实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评定结论存在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故此,原审采信该份鉴定结论并以其作为定案的依据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在原审期间曾申请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上诉人胡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委员会以此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及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重新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为由不予鉴定,原审法院已在庭审审理期间将此情况告知了各方当事人,上诉人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知悉后未就此提出异议,仅请求原审法院对顺德区及佛山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评定结论进行审查,现上诉人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在二审期间申请对被上诉人胡某某的伤残等级另行进行司法鉴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接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顺德市X镇大闸佳艺家具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吴某南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刘雁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