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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因双方系再婚家庭,双方都有各自的子女,婚后双方矛盾不断,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矛盾不断。现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位于某洲市X区X路某号某栋某号房屋一套,无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位于某洲市X区某号某栋某号房屋一套归被告李某所有,由被告李某向原告彭某一次性支付房屋补偿款7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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