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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赵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李X、范XX、王XX、庹XX、陈XX经预谋后,携带火药枪、匕某、木棍等工具到原平顶山新华区X乡广武新兴二矿实施抢劫,由李某和庹XX在外望风,李X等四人到工人宿舍,用携带的工具对被害人聂XX等十余名工人实施抢劫,抢走现某2100元。后在工人宿舍外又对被害人孟XX等三人使用木棍等工具实施抢劫,致被害人孟XX死亡,聂XX、熊XX、朱XX、张XX、聂XX、吴XX受伤;经平公新法(99)尸检字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害人孟XX系钝器打击头部,脑挫伤压迫生命中枢引起呼吸突然停止死亡;经平公新(99)法字第X号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被害人聂XX所受伤情为重伤,熊XX、张XX、聂XX、吴XX所受伤情为轻伤,被害人朱XX所受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外逃,于2011年11月19日在陕西省咸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无前科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作案工具照片、(2002)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某勘查笔录、现某、平公新法(99)尸检字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书、平公新(99)法字第X号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三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辩称事前没有预谋商量,是受胁迫参与抢劫的。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在抢劫过程中只负责望风,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是从犯,应减轻处罚。同时李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得到了他们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李X、范XX、王XX、庹XX、陈XX经预谋后,携带火药枪、匕某、木棍等工具到原平顶山新华区X乡广武新兴二矿实施抢劫,由李某和庹XX在外望风,李X等四人到工人宿舍,用携带的工具对被害人聂XX等十余名工人实施抢劫,抢走现某2100元。后在工人宿舍外又对被害人孟XX等三人使用木棍等工具实施抢劫,致被害人孟XX死亡,聂XX、熊XX、朱XX、张XX、聂XX、吴XX受伤;经平公新法(99)尸检字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害人孟XX系钝器打击头部,脑挫伤压迫生命中枢引起呼吸突然停止死亡;经平公新(99)法字第X号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被害人聂XX所受伤情为重伤,熊XX、张XX、聂XX、吴XX所受伤情为轻伤,被害人朱XX所受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外逃,于2011年11月19日在陕西省咸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经调解,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属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医疗费、丧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得到了他们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1999年的时候我还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一个叫三矿的矿井干活。4月16日和我一起干活的一个叫李X的,要我和他一起去其他矿上转转,李X又叫上“绕子”、“豁子”等六人。我们一起来到平顶山市X乡广武新兴二矿,晚上12点多,我们经过商量准备在矿上工人住的工棚实施抢劫。当时李X拿了一把20多公分长带倒钩的刀子,“豁子”身上带了一把火药枪,“绕子”和其他人手上都拿的木棍,李X安排我在他们进入工棚后把门在外面把门拉住不让人进出。还有一个姓庹的守着另外一个门。我们来到工棚李X和“绕子”用刀子把拨开一间房门,于某他们四个就进房间里面去了,我就按照事先安排在外边把隔壁的门拉着不让房间的人出来帮忙,我在外边听到房间里面有人“啊,啊”的喊叫,但是他们是如何抢劫的我不知道。过了有两三分钟的,李X他们就跑出来了,我于某就跟着他们一起往铁路上跑,我们过了铁路往山上跑。第某天我听“豁子”说他们后来把抢来的钱分了。每人分了三百元,后来我问李X要钱他说随后再给我。过了两三天后我就回湖北老家了。后来李X托人给我捎话公安局要抓我们了,让我躲一下,后就出去了。我们这次抢了多少钱不知道。我只参与这一次。当时他们抢的时候,有一个手拿啤酒的人听到有人喊叫就问怎么回事,这时“绕子”上去就打了那人一棍,李X也上来用棍子打那个人,当时紧张,我也没看到他们是怎么打那个人的。事发第某天,我就去了梁洼,在梁洼我见到了“范豁子”,他告诉我昨天晚上抢完后,他们每人分了三百元。后来“范豁子”又告诉我昨晚的事闹大了,我当时一害怕就跑回湖北老家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聂XX的陈述:陈述内容同证人杨某甲证言。另证实自己被人用棒子打住头和左手腕,自己被抢20多元钱。他们先打熊XX、然后打杨某甲,第某个自己三哥,自己第某个被打。证实有4个人进入室内。

(2)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实事情经过同聂XX,另证实当时屋里进去了6个人。自己前额和左胳膊被打。

(3)被害人熊XX的陈述:证实自己在睡觉时有人进屋实施抢劫,自己头被打了。

(4)被害人吴XX的陈述:证实4月16日凌晨2时左右,有几个人来宿舍抢劫,其中一个拿着枪,另一个拿着棍子在门口把门,自己被打了。

(5)被害人聂XX的陈述:证实自己睡觉时感觉头痛,头流血了,之后就不能动了。

(6)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实正在睡觉时,屋里进了8个人(听说),一个拿枪、一个拿刀、另外几个拿木棍,他们实施抢劫,自己头部、颈某、小腿、左胳膊被打。

(7)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实4月16日晚上和丁XX、老孟一块喝酒,凌晨2点多出去买酒,回来的路上见几个孩手拿棍子将丁XX扪倒,就顺手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有个孩用枪指着让把石头扔了,之后又过来两个孩对自己搜身,然后看见丁XX、老梦被人打倒,后来和丁XX一起拉到一个宿舍里。当时打我和丁XX的大约有5个人。一个拿枪,其余手拿木棍。

(8)被害人丁XX的陈述:证实事情经过同张XX陈述。

3、证人证言

(1)同案犯李X(已判刑)的证言:我在鲁山一个矿上找工作,一起干活的有一个叫李某军的同乡X乡,顺便来矿上结帐,他之前在这个矿上打过工,以前也认识的,他就劝我把工作辞了,一起和他去平顶山去玩,他弟弟李某和他都在平顶山的矿上干活,这样我就把鲁山的工作辞了,和李某军一起到平顶山玩去了。我和李某军是在四月十二日到平顶山的,也见到李某,玩了一天,我还是想回鲁山矿上打工。我和李某的关系比较好,他就和我一起回鲁山了,当天晚上和李某一起回到鲁山我干活的矿上,李某在我打工的矿上住了一晚上,第某天临走的时候,李某对我说,他打工的矿上四月十五发工资,他让我四月十五日早上到平顶山他的矿上找他,他讲,准备趁发工资的机会到工头处去偷钱,让我也一起去,我同意了。四月十五日我没有去平顶山,在一个矿上干活的范XX问我怎么没有去李某那里,因为李某和我说这件事的时候范XX也在我边上,他都听到了。范XX对我说,李某说去平顶山偷工资款的事,下午和我一起去平顶山看看,他讲他会偷东西。之后下午两点,我和范XX就乘小火车去平顶山,就在火车要开的时候,三个老乡王XX、庹XX、陈XX挤了上来,是范XX告诉这三个人去平顶山偷东西,他们也要去。我们是下午五点左右到平顶山的,就马上找李某,到他矿上后,李某说他们矿上没发工资,既然来了,不能白来。李某讲,隔壁矿上这几天发工资,包工头和工人一起住,他知道是哪一间,他又讲,今天来的人多,到那个老板住的地方抢一点钱,我们五个都同意了。李某还讲他知道工资款是老板拿着的,他也知道老板在哪一间住,他还讲他和庹XX在外望风,让我们四个进屋去抢,因为这里的包工头和工人有的认识他。出去的时候每人到矿上拿一根木棍,如果有人反抗就打,钱可能在包工头人上。我们在李某的矿上吃了晚饭,大家都在李某隔壁的空屋子睡。到了晚上十二点多,有人叫醒我,说准备去抢东西去。我们六个人起床后,每人到李某矿上拿一根木棍,木棍有二尺长,四到五厘米粗,我不认得李某说的那个矿,由李某带路。到这个矿上后宿舍是一排排的,李某带我们走到当中一排宿舍,具体第某排我记不住了,走到左边数过去第某个门,李某说就是这一间,李某就和庹XX在门外望风,我们推门,门是开的没有上锁,当我、范XX、陈XX、王XX进到屋里后,屋里人都没醒,看到里面有十几个人,我直奔最里面的一张床,想着这个人就是包工头,我一把将这人拉下床,大声对他说,把钱拿出来,这时屋里其他人也醒了,当时我手中握着棒子,他见我十分害怕,就从衣服口袋里拿出一沓钱,我问他就这么点。问他是不是包工队长,他讲不是,这时他们三个就已经对已醒的工人身上打,他们在大声叫。我们都是朝工人头部打的,因为我们人少,要是不马上把工人制服,我们可能会吃亏。大约过了五六分钟,屋里的人都趴下不动了,我们四个就向工人要钱。我们四个打完以后就往屋外走,这时有三个人走了过来,当时庹XX见第某个人过来了,二话没说就往那人头上打了一棍,第某个人在地上拣了一块石头冲过来,我就冲上去让他把石头扔了,又让他跪下,他就把石头扔了,我们又叫他跪下。陈XX见他跪下就提了棒子上来要打,我说算了。第某个人手里拿着啤酒瓶过来了,估计还不知道发生什么事了,就走着问怎么回事,我给他要钱,这人说不给,还骂人,王XX上去就往这人头上打了俩棍,我也往他胳膊上打了一下,这人就倒下了。倒地后王XX还要打,我挡了一下,这个人已经在地上不动了。这时大概凌晨两点多的样子,我说该走了,我们六个就走了。我们这次抢了2100元钱,到后面山上每人分了300元。

(2)同案犯王XX(已判刑)的证言:1999年4月13晚上,俺老乡姓李(李某宝)去找我,他对李X说:“四矿那有钱,让去偷”。李X又给我说了,让我也去。第某天(X号)姓李某老乡就回平顶山了,到了X号下午四点多我们就坐小火车往平顶山去。当时我和李X、庹XX、范XX、陈XX我们五个人到平顶山后,我们见到姓李某老乡,我们六个人一块到姓李某乡的住处,这时天还没黑,我们几个就在姓李某乡那吃了饭,吃完后我们就睡了,到了(X号)夜里1时许,姓李某和李X出去找木棍,后来找回来5根木棍,我们每人一根。范XX没拿木棍,拿一把自制火药枪,我们六个就去了一个小煤矿矿工的宿舍,到门口姓李某孩用木棍轻轻把门弄开后,俺几个进屋,李X就开始摸人家口袋里的钱,这时有人醒了,在床上就喊有人偷东西了,我们几个一听就上去用木棍照他们打,每个人都动手了,照屋里的人乱打,范XX用枪指住他们不让动,打了一会他们都不动了,我们就在屋里搜钱,姓李某老乡和庹XX在门口站着看人。这时外边过来两三个人,庹XX和姓李某老乡就上去打人家,我们听到后就出来了,一块上前用木棍打外边的人,打完以后我们就顺着铁路跑,又跑到山上,李X人后给每个人分钱,我分了150块,别人分多少我不知道。当时李X和范XX用秋衣蒙着面。

(3)同案犯范XX(已判刑)的证言:1999年4月15日上午10点多,李X给我说,平顶山有个矿开工资了,咱们去搞点钱去(指抢钱),我说去就去,李X又叫了其他三个人,有王XX、庹XX、陈XX,我们在下午四点左右坐上小火车,到了平顶山以后我们在一个小矿上见到了李某,我们就在李某那吃了晚饭,然后就睡了,到夜里1、2点的时候,李X给每人找了一根木棍,之前李X在梁洼看完录像给了我一把火药枪,然后李某就带我们向一个矿上走,李某住处离那矿有二里路左右,到了一排工人宿舍以后,李某指着中间一个门,胖子用木棒把门撬开,李某和庹XX在外边,我们四个都进去了,我在门口拿着枪,他们就开始搜钱,有人反抗,就开始打,打伤了有七八个人,把钱都要过来了,一共有两千二佰元,在屋里抢完钱出来后,听到外边有人了,因为我拿着枪对着屋里的人,等我出来,外边已把拿啤酒瓶的人打倒在地了,李X就把另外两个人弄到屋不让他们动我们关上门就走了。后来我们就跑了,到了一个山上,我分了三百元。

(4)同案犯庹XX(已判刑)的证言:1999年4月15日下午,李X说平顶山的煤老板有钱,咱们去平顶山偷钱。李X和大胡子、王XX(外号绕X)、豁子(姓范)我们五个人下午四点半坐的小火车去的平顶山,到平顶山以后就一块去找李某在李某那吃的饭,吃完我们就睡了,睡到16日凌晨时,我们就开始行动了,李X和小豁子去找了六根木棍,我们每人一根,由李某带路,到了一个矿的矿工宿舍,不知道谁把门弄开了,我和李某两个人在外边望风,他们四个就进去了,他们在屋里怎么抢的我不知道。后来外边来了三个人,他们让其中两个跪下,并打了另外一个人,打完以后我们就往山上跑,跑到山上以后李X就把钱分了,我分了三百元。

(5)同案犯陈XX(已判刑)的证言:1999年4月15日中午,李X去找我,他说平顶山有个老乡X乡那有一帮人爱赌博,身上有几千块,咱们给他弄了,他让我跟他一块去平顶山把事办了。X号吃完中午饭,大约三点多,李X和我、还有“腰子”和另外两个我不知道名字,一共五个人就坐小火车去平顶山,在平顶山见到了老乡“茅娃子(李某宝)”并在李某宝那里吃了饭,吃完饭,小范(范XX)拿了一把双管火药枪,装好枪后我们就睡了。睡到大约2点左右李X叫起床,我们六个就到了一个小煤矿去了,在路上找了几个木棍,每人一根,走到一个矿工宿舍的时候,我见李X用刀把门弄开,李某和庹XX在外边门口看人,我们四个就进去了,进屋后有个人发现某们就从床上坐了起来,李X用木棍就照那个人打,这时屋里人都醒了,并有人喊叫我们四个就用木棍打,谁叫打谁,谁动打谁,这样还是有人喊,小范就用枪指着他们说,谁在教一枪打死你,我们继续打,后来都不动,李X、“腰子”就开始搜衣服里、包内的钱,小范拿着枪对住他们不让动,等搜完钱以后,正要出门的时候,发现某边过来的有人,小范拿着枪对住他们说不许动,其中一个人手里还拿着石头,我们就过去搜他们身上的钱并让他们跪下,这时过来一个人,李X就叫住他,李X上去搜身,这人就不愿意,这时腰子就照这人头上打了一个棍,一棍就把这人打倒了,这人倒地后还叫,李X和“腰子”就上去用木棍照这人头上猛打,一会这人就不吭声了,李X就上去搜这人身上的钱,搜完把跪在地上那个人弄到屋里把门关上,后来我们就翻过铁路走了,跑到一个山上,在山上坐了一会,李X就把钱分给我们,一共是两千多块,具体多少少我不知道,我当时分了三百元,分完钱“茅娃子”就回去了。

(6)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1999年4月16日凌晨2点30分,进屋内7、8个人,拿着1米左右的木棍,其中一个手拿一把手枪,说让拿钱,问队长在什么地方,之后就用木棍打,约15分钟后,他们走了。抢走现某2200元。

(7)证人苏XX的证言:证实自已1999年4月16日凌晨被抢150元钱,自己因掏钱没被打,屋内进去了7个人。

(8)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凌晨正在睡觉,有几个人进屋手拿枪和矿上用的穿杆实施抢劫,吴XX被打,自己没被抢走钱。后来屋外又弄进来两个人。抢钱的人自己不认识。

(9)证人余XX的证言:证实99年4月16日凌晨,在宿舍睡觉,被叫喊声吵醒,见5、6个人进屋,手拿枪、穿杆实施抢劫,然后听见外面有人喊叫,屋里的5、6个人都出去了,之后矿上的两名工人也被弄到屋里,那两个人也被打,之后出来见到外面路上死个人。

(10)证人朱XX的证言:证实3月15日晚上2点左右,有4、5个人到屋里抢劫,拿的有枪、棒子,之后又从外面拉了两个人进去,屋里总共11个人,被打了有4、5个。矿后面上班的一个人他经常到矿上打牌,4月12日或13日他找我让我还钱,我们说话也没说什么时间发工资,要账那个孩知道我们4月15日发工资,因为他在矿上。

(11)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凌晨3点10分左右,听见张XX说打啥,就伸头出来看,一个人用枪指着头说“回去”,对后都让关住门,之后听见有人喊打,后来打人的走之后,看见地上躺一个人,就拨打了120、110。

(12)证人胡XX的证言:4月16日凌晨3点左右,常春林告诉自己别屋有人抢钱,之后就和胡春林、常XX、常XX从门缝看,听口音向自己家乡的口音,看到有三四个人不定位置在门口来回走动。

(13)证人常XX的证言:证实老孟被两个人打,自己宿舍门口占有两个人,其中一个人手拿一把枪,路上总共有4个人。

(14)证人常XX的证言:证实内容同常XX,另证实自己宿舍门前站两个人,路上站两个人。后来在河沟里发现某穿杆。

(15)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4月16日三点左右,孟XX过来买酒,当时可能是三个人,之后出了小卖部,然后听见房后面有人喊叫,后来听说是来抢钱的,有七八个人,还打了住室里的人,他们还带的有枪。

(1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4月16日晚上3点,听见东隔壁有打斗、哭叫的声音,然后听见外面有叫喊声,天亮后知道老孟死了。

另有被告人身份证明、无前科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作案工具照片、(2002)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某勘查笔录、现某、平公新法(99)尸检字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书、平公新(99)法字第X号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调解协议、赔偿金收条、撤诉谅解书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辩称事前没有预谋商量,是受胁迫参与抢劫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在抢劫过程中只负责望风,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法应减轻处罚。鉴于某告人李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他们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三条第某项、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1000元,下余1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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