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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维兰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深圳玛斯特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潮州市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等房地产合作纠纷案

时间:2001-11-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维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告士打道X号伊利莎白大厦C座X楼C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开,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蛇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街蛇口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玛斯特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路新闻大厦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如玉,北京市吴某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潮州市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X路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路金融中心北座。

负责人:黄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颜俊,广东华邦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路X号百货广场西座。

负责人:邱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南油大道彭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证处主任。

上诉人香港维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兰公司)为与上诉人深圳市蛇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蛇口公司)、被上诉人深圳玛斯特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潮州市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房地产合作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高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维兰公司和蛇口公司随即又于2001年10月10日分别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维兰公司和蛇口公司向本院递交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维兰公司和蛇口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兰公司、蛇口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维兰公司负担(略)元,由蛇口公司负担(略)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竹梅

代理审判员杨兴业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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