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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蛇口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潮州市信托投资公司、香港维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时间:2001-11-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民一终字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蛇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街蛇口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X路金融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光,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杰,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维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告士打道X号伊利莎白大厦C座X楼C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该公司财务经理。

深圳市蛇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蛇房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潮州市信托投资公司、香港维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01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蛇房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蛇房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蛇房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竹梅

代理审判员杨兴业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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