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甲诉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某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甲,男,40岁。

被告孙某乙,女,38岁。

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平国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6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孙xx,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孙xx,现两子女均随原告生活。婚后于2010年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2012年1月份双方分居。现要求:1、判某、被告离婚;2、判某儿子孙xx、女儿孙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孙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儿子孙xx于X年X月X日出生,婚生女儿孙xx于X年X月X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于2012年1月份分居至今。上为本案现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及其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生气吵架,现原告执意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子女由于某原告生活,为有利于某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主张抚养费自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某如下:

一、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

二、婚生儿子孙xx、婚生女儿孙xx由原告孙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孙某乙可以于某月的第一个星期日到儿子、女儿住所地探视儿子、女儿,原告孙某甲应予协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平国良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宋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