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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甲、秦某乙与被告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甲,男。

原告秦某乙,男。

被告水某,男。

原告秦某甲、秦某乙与被告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甲、秦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为房主,委托其弟秦某乙将经二路海洋新天域购买的(北起)X号商铺,租给被告,并签合同,自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在合同终止后没有续签的情况下,理应搬出。我方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被告拒签合同,拒交房租,拒交钥匙,拒绝搬出,侵占房屋,使房屋无法正常出租。8月份原告起诉被告,在法院的督促下交付了8月份的租金。截止9月份租金损失2750元,物业费2230元,以及今后继续发生的损失。在多次讨要、催促未某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甲将其购得的位于某河路X路海洋新天域北楼X号商铺,委托其弟原告秦某乙(甲方)代其于2010年5月28日与被告水某(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经二路新天域商铺北楼X号房屋,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必须通过甲方及物业管理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乙方在承租期内不能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对所有设施要爱护使用,如有损坏按价赔偿。若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签订契约,并交租金。乙方逾期未某理续签手续,甲方有权将房屋租给他人,由此而给乙方所造成的不良结果,甲方概不负责。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乙方必须无条件将房退还甲方,退房时所有装修不能拆除。乙方自行承担承租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乙方在承租期内要遵纪守法,若发生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合同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年租金为30000元整,房租每年交一次,并提前三个月交清。若未某按时交纳,甲方有权从抵押金中扣除。合同在执行中不退租金。乙方向甲方交纳2000元抵押金,合同终止时,房屋设备完好,不欠应交费用,甲方向乙方退还全部抵押金。如若违约,将不再退还抵押金。本合同自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交2000元押金后即着手使用前的准备工作,按合同履行。租赁期满后,被告既不续签合同,也不向原告交付房屋,致原告起诉到本院会兴法庭,经催交,被告交清了8月份的租金。之后仍未某房、交租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交回房屋,支付9月份房屋租赁费2750元,水某、物业费2230元,违约金2000元。审理中,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将所租房屋交给原告,原告为此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被告交回房屋的请求,增加10月份的租金,租金按新承租人月均租金2750元计算,计款2750元;增加物业费263元;被告私自打孔2个致房屋损失计3000元、装修拆除损失4275元;共计10288元,被告应当赔偿。

另查明,1、房屋及装修拆除损失原告未某供证据;2、拖欠租金时间为2011年9月──10月27日,共计57天;3、原告向法庭提交由威海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秦某甲房屋欠交物业费,水、电费的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乙与被告水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真实意思的表示。租赁的房屋系原告秦某甲购买,秦某乙是受秦某甲委托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故秦某甲应享有原告的权益。被告在租赁到期后,既不续签合同,又不腾房也不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故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责任。但租金应以原租赁合同的年租金30000元、日均82.19元计付即57天×82.19元=4684.93元。另应支付原告物业费1621元、水某314元、电费558元,共计2493元。由于某告存在私自打孔,致房屋损坏的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2000元,故其押金2000元应抵违约金,不再退还。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证据不足,价值无依据,且被告已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故原告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一、被告水某赔偿原告秦某甲租金4684.93元,物业费1621元,水某314元,电费558元,共计7177.93元。于某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水某赔偿原告秦某甲违约金2000元(以被告所交押金2000元折抵)。

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原告负担190元,被告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玉峡

审判员王胜章

人民审判员马春红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赵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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