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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工建设集团与米泉市二轻总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0-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民一终字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新工建设集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号(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继辉,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泉市二轻总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略)。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米泉市城市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米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公务员。住(略)。

上诉人新疆新工建设集团为与被上诉人米泉市二轻总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仕浩

审判员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杨某业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冬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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