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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第三井巷工程公司与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时间:2001-09-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经终字第4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苍南县X巷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X镇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会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第三工程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X街。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该工程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工程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亚民,盘锦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苍南县X巷工程公司、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因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辽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代理审判员王某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沙玲(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4年12月1日,浙江省苍南县X巷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与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三处(以下简称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签订《关于大峪隧道丹东口BA线间开挖横通道协议书》,约定:1横通道起点里程位于B线BK68+543拱上边墙位置。横通道断面按45米×4米开挖,横通道长度按38米计。2横通道工程数量为:(1)开挖Ⅳ类围岩(略)立方米(含10厘米超挖量)。(2)顶部与喇叭口处喷X号岩支护211立方米。(3)砂浆锚杆80根计0596吨。及其他附属项目。3开挖、喷岩、锚杆、返坡排水、弃渣及附属项目总费用为(略)元。此费用已按现行材料价、现行电费单价计算,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不再给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计取材料差价和电费差价。上述费用由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包干使用,双方均不得再提出调整费用要求。4开工期12月10日,竣工日期12月31日,工作内容为贯通横通道、喷岩、打锚杆、A线正洞上半断面开挖2米。5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按期完工,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给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略)元之奖励,完不成上述计划不奖励。6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必须确保安全和质量。施工过程中以及日常生活中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负责。

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1原七队砖结构住房400平方米(含洞口与住房间电力线路、水井、水管),洞口砖房84平方米(不含空压机房)及水泥库一座共折价人民币(略)元整转让给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有偿使用,由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转入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账户。2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使用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A线丹东口木制衬砌台车两台木台车上钢拱架11根、拉杆88根、螺帽350个,合计费用(略)元。由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与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收回,冲减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往来账。3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使用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的钢轨由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按钢轨原值30%收取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本工程施工期间钢轨使用费。4关于施工用电。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发包给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用电单价按03元/度计算。预算定额内数量找差,超定额部分不找差。地方供电部门非正常收取的电费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承担,因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违反用电规定发生的费用由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承担。

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大峪隧道A线丹东口塌方处理合同书》,约定:1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承包大峪隧道A线AK68+624-AK68+662段塌方处理工程。2工程造价:原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五队已处理18米段压浆加固总费用为(略)元。上下半断面按单价承包,其中:上半断面为(略)元/每延长米,下半断面为(略)元/每延长米。双方不得再提出增减单价的要求。3上半断面处理总工期为70天,下半断面处理总工期为114天。4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在给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处理塌方的费用中考虑了风险因素。5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必须做到采用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规定地施工方案。6塌方处理费用依据上、下半断面处理承包单价,以实际长度结算。7本工程营业税由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上交。8付款时间:每月计价后30天付款。9本合同自开工之日起生效。

上述三份合同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

1995年5月16日,双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沈本公路工程大峪隧道。2工程地点:大峪隧道A、B线丹东端。3工程数量:A线AK68+404-AK68+780,B线BK68+340-BK68+802剩余工程量部分。实际工程量按上半断面贯通里程确定。第二条、承包方式。1本工程按单价承包。项目按沈本公路小堡至南芬段六标段清单800章隧道部分所列项目;单价按六标段中标单价提取16%后单价计算。此单价为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承包给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的全部报酬,双方无论任何理由,均不得提出调整单价要求。2清单中没有的项目不作直接计量与支付,而包括在相应项目的单价内。3设计变更的工程项目套用与之类似项目单价,没有类似单价的项目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补充新的单价;(略)年4月25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此承包单价计算;1995年4月25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按原计价单价计算,不再调整。施工中发生塌方,塌方处理费用全部由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自己承担,且每发生一次塌方,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罚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2000元。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按(略)条款规定处理。5工程费用按实际完成且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质检部门签证或监理签证并得到支付的合格工程量乘相应承包单价进行计算。合同书还对工期、物资和设备供应、技术管理与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施工与设计变更、安全与管理、双方负责事项、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约定。

该合同书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无异议,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对承包方式中的第1项单价按六标段的中标单价提取16%后单价计算及第5项提出异议,认为该两项条款应认定无效。

上述四份合同签订后,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于1994年12月开始施工,于1996年1月完工,工期为14个月。

1996年10月,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为结算工程款一事发生纠纷。1998年4月22日,苍南县X巷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铁十三局三处支付工程款(略)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略)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双方确认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在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施工期间共计向其支付工程款(略)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委托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对大峪隧道AK68+404-AK68+780及BK68+340-BK68+802段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所施工程的工程费用进行鉴定,结论为:(一)已确定的工程费用。1工程费用:(略)元(清单价,即工程的实际造价),(略)元(分包价,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按六标段中标单价提取16%后单价计算所得出的造价);2已支付的费用:(略)元;3欠付工程款:(略)元(清单价),(略)元(分包价)。(二)不确定的工程费用有两笔:1横通道工程《协议》外涌水段处理(略)元(清单价),(略)元(分包价);(略)+345-335四队塌方处理(略)元(清单价),(略)元(分包价)。以上两笔欠付工程款合计:(略)元(清单价),(略)元(分包价)。(三)已确定与不确定工程费用总和,欠付工程款:(略)元(清单价),(略)元(分包价)。

关于横通道工程《协议》外涌水段的处理。经查,双方对该段工程所增加的工程量及质检部门的签字均无异议,应予认定。

关于BK68+345-335四队塌方处理。经查,处理四队塌方有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提供的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于1996年1月29日决定由13队处理塌方的意见,处理塌方所用材料清单,驻地监理签证等证据,双方无异议。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本溪公路项目(第六标段)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关于转让与分包问题41规定:承包人不能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能把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分包出去。

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在与铁十三局三处沈本工程指挥部签订的分包合同上加盖的是苍南县X巷公司五处驻铁十三局三处的印章,施工过程中一直是以铁十三局三处十三队的名义进行施工、结算。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原告不具有干这项工程相应资质资格,在该工程不允许分包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分包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双方都应给予一定处罚(处罚部分,详见该院另行制定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原告所主张被告拖欠工程款(略)元及违约金(略)元,无准确、充分的证据支持,该院不予确认。被告辩称实际只欠付原告工程款(略)元的理由,无充分证据支持,该院不予确认。原、被告为拖欠工程款结算出现纠纷,该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结论数据可以采信。原告主张对横通道工程《协议》外涌水段处理、BK68+345-335四队塌方处理费用应予给付的主张,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应予确认。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对酿成工程结算纠纷负有主要责任。综上,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铁十三局三处按原约定的结算价格给付原告苍南县X巷公司拖欠工程款(略)元及相应利息,计息时间于1996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相应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二、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苍南县X巷公司承担40%计(略)元,由被告铁十三局三处承担60%计(略)元。三、鉴定费用(略)元,由被告铁十三局三处承担。

苍南县X巷公司、铁十三局三处均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铁十三局三处与苍南县X巷公司一致同意,铁十三局三处在2001年9月20日当庭一次性支付给苍南县X巷公司500万元整,铁十三局三处与苍南县X巷公司就沈本高速公路大峪隧道工程款纠纷引起的债权债务从此终结。

二、苍南县X巷公司就沈本高速公路大峪隧道工程款纠纷发生的利息,一切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均包含在500万元之内。

三、苍南县X巷公司同意当庭收到500万元之后,不再向铁十三局三处追讨任何费用。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伟

审判员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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