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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诈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男,41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市某木业集团翻译。2002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200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1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X区看守所。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核实相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田某于2000年间,在本市X区,以替邻居被害人马某某的女儿史某甲安排到某集团、外企公司等单位工作,需疏通关系请客吃饭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6300元。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史某甲、史某乙、崔某、闵某、夏某某的证言,借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田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关于某未诈骗马某某钱财的辩解,与本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结合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田某退赔人民币16300元,发还被害人马某某。

上诉人田某的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田某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审查,证据的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田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某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田某关于某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结合田某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造成的后果所作出的判罚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该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东

代理审判员王靖

代理审判员杨立军

二00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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