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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汉族,本县X村民。

被告郭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富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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