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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郑某某,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梅、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贵兰、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家中因锁事与其妻刘贵兰发生争吵,后徐某持杀羊刀将刘腹部捅伤,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贵兰的损伤程度属重伤。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害人刘贵兰称自己有重大过错,要求法院能放徐某回家。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的妻子刘贵兰与邻居发生争吵,回到家后便埋怨徐某没本事。徐某听后十分生气,便从堂屋柜子上,拿起平时家中用来削红薯的刀(杀羊刀),对刘贵兰的右腹部捅去,当时就出血了。刘贵兰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往徐某的胳膊打去,徐某手中的刀被打掉。徐某见刘贵兰的腹部流血不止,立即用架车将刘贵兰拉到徐某卫生院治疗。徐某卫生院接诊医生在问明情况后,建议将刘贵兰转入固始县人民医院,徐某当时考虑没钱就没有同意,并准备将刘贵兰拉回家,徐某卫生院报警。徐某在知道医院报警的情况下,没有离开医院,后被抓获。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贵兰右腹部有一长4.0CM斜行条状创口,伤致肠管破裂,其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被害人刘贵兰对徐某的行为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徐某2012年2月2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妻子刘贵兰于某天上午与邻居吵架后,回到家说我没本事,别人净欺负我们,说我不如死了算了,我听后十分生气,在堂屋拿刀朝她右腹捅了一刀,捅完就流血了,她从地上捡一根木棍往我左胳膊上打,刀被打掉,后用架车将她拉到徐某卫生院,医生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是我捅的,医生建议转到县医院,我讲没钱,准备拉回。(2)、被害人刘贵兰2012年2月7日在侦查阶段陈述:2012年2月2日9点多,我在家门口与旁边邻居吵了几句,我心里很生气,回到家我就埋怨徐某几句,讲他没本事,他从堂屋条几中拿一把平时削红薯的小刀,他用刀朝我右腹部捅了一刀,当时就出血了,我躺在床上,徐某看我血止不住,他就用架车拉我到徐某卫生院,到卫生院以后,医生不给治,让我们转院到县里,徐某不同意,要把我拉回,医生就报警了。(3)、证人季某证言证明:老头拉老伴到医院后,其见病人腹部流血,就问老头怎么回事,老头回答说是被他用杀羊刀捅伤的,经检查发现病人右下腹部流血,伤口约4厘米,深达腹腔,当时建议转院治疗,老头听后,不愿转院,想把老伴拉回,其将情况向院内汇报,后院内报案,安排我院用车将老奶奶送到人民医院抢救。(4)、(固)公(刑)鉴(法医)字(2012)X号法医鉴定结论:刘贵兰右腹部有一长4.0CM斜行条状创口,伤致肠管破裂,其损伤程度属重伤。(5)、被害人刘贵兰庭审中陈述徐某知道医院报警,没有离开,后被抓获。(6)、被告人徐某庭审中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上列证据确实、充分,以上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互相关爱,而被告人徐某却因双方言语不和,故意伤害自己妻子刘贵兰的身体健康,致刘贵兰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没在离开,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刘贵兰在前因上有过错,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其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徐某所在的当地基层组织提供了帮教承诺,可以从轻处罚并适有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伟

审判员祁长琴

审判员贾学友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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