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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告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农历3月初2举行结婚典礼。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叫彭某欢;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取名叫彭某杰。我们都在惠州打工,总是因生活中一些琐事经常发生吵架生气。被告陈某天天怀疑我有第三者,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只要我们在一起就吵架,没有感情的婚姻无法在过下去。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不给付抚养费。

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口头答辩称:小孩在惠州上学,我走不开,加上我身体有病,不能回来开庭。我不同意和某某离婚,且原告彭某在外面有第三者。请法院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3月份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农历1月7日生育长子,取名叫彭某欢;2001年农历3月27日生育次子,取名叫彭某杰。长子彭某欢现在南昌上大学。次子彭某杰在惠州上学,由被告陈某照看抚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称被告陈某总是怀疑自己有第三者而导致经常生气吵架,原告彭某于2011年6月份与被告陈某分开生活。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给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家庭关系。原告彭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彭某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100元,上诉于某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辉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顾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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