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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米X、商洛市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宝鸡市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X区陈仓大道。

法定代表人常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X,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X村,系陕x号“东风”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

被告商洛市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X镇。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该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X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X区X街西段。

代表人樊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理赔部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宝鸡市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汽车公司)与被告米X、被告商洛市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运输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X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其车辆损失94336.2元,被告财保X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6日0时05分,米X驾驶陕x号“东风”重型罐式货车,在G045公路陕西段由西向东行驶至234Km+200m处时,与因事故停驶的包X驾驶的陕x号“思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车辆受损。经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宝高等级公路大队事故认定:米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包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陕x号“东风”重型罐式货车实际出资人为被告米X,登记车主为被告X运输公司,双方系挂靠经营关系,该车在被告财保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陕x号“思威”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原告公司的千阳分公司,该车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情况进行确认,认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320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交纳停车费690元,施救费2076元。

另查明,原告曾向宝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其投保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11年12月12日,经仲裁委调解,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65000元,施救费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X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宝鸡市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5000元,施救费1076元,以上共计68076元。于2012年4月20日前付清。

二、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1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79元,由被告米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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