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吴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豫x二轮摩托车在安阳县X镇××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安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吴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83/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某告人没有造成后果,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闫玉红

代理审判员周娜

人民陪审员刘长顺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李艳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