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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王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

原告肖某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我与被告198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好,婚生两个男孩,均已长大成人。2003年5月,被告以到新疆建工程为名,将家里存款4000余元全部带走,时至今日,长达8年之久,没有他的音信,现夫妻感情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xx,没有音信,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于1985年3月自由恋爱,1986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好,生育两个男孩,长子王xx,现年25岁,次子王xx,现年23岁,均已成婚。2003年5月被告王xx带上家里仅有存款4000余元去新疆包工,时至今日,已长达8年之久,音信全无。另查明:原告肖某会同两个儿子于2010年9月将原四间土木结构瓦房改建成四间一层半楼房,另建砖混一间一层半夏房。建房花费17万元,现欠建房债务8万元。两个儿子结婚时另欠债务2.5万元,至今未还。2011年8月15日本院以(2011)城民公字第01057-X号,公告给被告送达了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诉状副本及开庭审理传票,逾期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载卷,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后被告外出务工,并失去联系,下落不明,长达8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符合婚姻法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另诉请确定夫妻分居后会同两个儿子改建的新屋归自己和两个儿子所有,并由自己和两个儿子偿还建房所欠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王xx离婚。

坐落在xx镇x楼房四间一层半、

夏房一间一层半,归肖某和两个儿子所有;建房所欠债务由肖某(王xx、王xx)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张敬明

人民陪审员:王汉成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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