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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湖南云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某甲,女,44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汉族,70岁。

上诉人杨某甲与湖南云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6日向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仲案字第(2011)X号仲裁调解书第三条,更正常劳仲案字第(2011)X号仲裁调解书第二条。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2)武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杨某甲的起诉不予受理。杨某甲不服,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杨某甲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所达成调解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合法自愿的原则,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已经生效,并已实际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杨某甲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杨某甲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代理审判员刘祖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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