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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罗某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华英公司养殖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汉族,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英公司)。

薛某与罗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2011)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某申请再审称,1、两人的法律关系是合伙,不是挂靠,要求罗某归还申请人1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及申请人代付工人工资39694.5元。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薛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罗某系合伙关系。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人工资应由被申请人罗某支付。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红莉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冯卫疆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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