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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路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XX。

被告路XX。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与被告路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彦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诉称:我与被告于1988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女两名,长女路XX,X年X月8日出生,现已独立生活,长子路X,X年X月X日出生,现随我一居生活。我们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现我们已分居半年,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我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平分,摩托车一台、电视一台归我,诉讼费我承担。

被告路XX辩称:原告所属实,我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X与被告路X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路X由原告自费抚养。

三、财产:座落于某票市XXX平房、临某、绿佳牌电动车一辆、海燕牌22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及屋内附属物品归原告王XX所有;座落于某票市冠山第三住宅X栋X户平房及临某归被告路XX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彦章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刘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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