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江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某,男。

委托代理人刁某和、刁某某,重庆市X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女。

原告江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富德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及委托代理人刁某和、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5月22日在原江某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姜某楠。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数次打架。2008年2月再次发生纠纷,现双方分居达四年之久。2011年5月曾向贵院起诉离婚,因考虑小孩年龄较小的因素,我撤诉。尽管如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继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你院,要求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姜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5月22日在原江某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姜某楠。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偶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思想上相互沟通较少,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了一定的裂痕,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决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证人证言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偶有纠纷发生是难免的,只要原、被告多沟通、相互包容,夫妻关系是能搞好的。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于2008年2月外出,致原、被告分居长达四年之久,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江某与被告姜某离婚。

诉讼费用12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富德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