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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何某甲、叶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甲、叶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被告何某丁、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叶某、何某丙、何某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何某德(已故)于2009年1月向其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按一分计算。2010年1月,何某德向原告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后重新出具《借条》,并将落款时间写为2010年元月11日。六被告系何某德的法定直系亲属,请求判令六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被告何某乙、何某丁辩称对借款并不知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何某甲、叶某、何某丙、何某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甲、叶某系何某德的父母,被告何某乙系何某德之妻,被告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系何某德的子女。2010年1月6日,何某德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以内容为:“兹有向刘某借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元。月息按壹分计算。此条、借款人:何某德。2010年元月11日。”的《借条》一份,要求六被告偿还欠款致讼。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可予认定。

本院对本案争议的焦点作如下分析、认定:

原告提供其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单和《借条》各一份,主张:其与何某德有生意往来,2009年1月11日,其从中国农业银行取出现金30000元借给何某德,并由何某德出具借条。2010年1月6日前,何某德在按约支付了一年整的利息后,重新出具了新的借条给原告收执,为便于某算利息,将借款时间写为2010年元月11日。

被告何某乙、何某丁辩称,《借条》上的文字虽与何某德所写“大体上不会差多少”,但众被告并没有欠款,对该借款并不知情,且2010年1月6日何某德已死亡,与原告提供的借条时间相矛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所载的出具时间虽为2010年元月11日,但由于某告对《借条》由何某德所写并没有明确异议,故该《借条》与原告刘某的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单相结合能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证实原告最初于2009年1月11日在银行取款30000元后借给何某德的事实。至于某款时间为2010年1月11日不论为笔误还是为便于某算利息特意变更,只要《借条》由何某德书写,则众被告均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何某德生前向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未偿还,有何某德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明确,可予认定;被告何某乙与何某德是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何某甲、叶某、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是何某德的法定继承人,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依继承法的规定,应在何某德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有双方的约定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甲、叶某、何某丙、何某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乙应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及该款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计算的利息;被告何某甲、叶某、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应在继承何某德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元,减半收取为365元,由被告何某甲、叶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德生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碧玉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某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某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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