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司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修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0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抓获,10月2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燕、马慧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司某以借车的名义将自己过户给冯某的一辆白色RAV4丰田越野轿车从冯某的司某刘某乙处骗走,后因赌博将该车抵押。该车价值1991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冯某陈述、证人刘某乙、薛某丙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司某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司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建议对司某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司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有意见,辩称车不是其抵押,是被人扣押。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司某因欠他人债务将自己的一辆牌号为豫H.x白色RAV4丰田越野轿车以1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冯某。牌号变更为豫H一x。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司某以借车的名义将已经过户给冯某的车从冯某司某刘某乙处骗走,又因赌博需要钱将该车抵押给苏某x,从苏某借款20万元。该车经鉴定价值为1991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赃款5万元,该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冯某陈述,2011年4月份的一天,司某给其打电话称,因欠钱车被扣押,让其把车给买走,车价值17.8万元。5月8日其将17万元给了扣押车的人,将车开走。第二天和司某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原车牌号为豫H.x变更为豫H一x。后其出差不在家,车又被司某从司某刘某乙处骗走。案发后,司某家属拿了5万元,自己拿了6万元将车从郭某处开回。

2.证人刘某乙证言,2011年6月3日上午9点左右,司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事想用车,因车未买保险,其不同意他使用。但司某当天到焦作市X路与塔南交叉口那里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某车买了保险,大约是9000元。后将车开走。之后联系不上他,也找不到他人。

3.证人薛某丁证言,司某用他的车作抵押,借其17万元。后司某、冯某给其17万元把车开走。

4.证人苏某x证言,2011年5月份的一天,因司某借了薛某丁17万现金,将他的白色丰田车押给了薛某丁。司某让冯某帮忙还了17万元并将车卖给了冯某。后听冯某说司某将该车骗走,人也找不到,冯某其帮忙找人,其给司某打过电话他说在厦门,但一直没回来。

5.证人郭某证言,2011年6月份的一天,司某找到其说急需用钱,让其想办法给他借,并说拿他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做抵押。后其当中间人把司某的车押给了苏某x,苏某x借给司某20万元现金。司某给苏某x打了一张欠条,说只用两天就还钱,但两天后找不到司某。

6.证人苏某x的证言与证人郭某证言一致,另证实因司某借款时,郭某是担保人,故郭某将20万元还我后将抵押的车开走。

7.被告人司某供述,其在2011年4月份的一天因用钱借了薛某丁17万元钱,并将其丰田越野车抵押给薛。后其借了冯某17万元还给了薛某丁,将其越野车卖给了冯某。6月初的一天其给冯某的司某刘某乙打电话说想用那辆车,刘某乙说冯某出国没在家,他不当家而且车也没买保险。后其就凑了2万元给车办了保险手续花了一万左右。并就将车开走了。6月底的时候因赌博输了钱就将车给抵押了新乡一个人,从中借了20万元。因再次将钱输光,车要不回来,就去了外地。

8.白色RAV4丰田越野轿车及豫H.x牌照的照片。

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RAV4丰田越野轿车的价值199100元。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司某达到完全某事责任年龄。

11.抓获证明,司某于2011年10月24日10点整,在郑州东站第一候车厅被抓获。

12.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厦门监狱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司某于2000年11月2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06年5月7日刑满释放。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因赌博借钱将车抵押有证人苏某x、郭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故其关于车被人扣押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结合被告人司某诈骗数额、前科情节、部分退赃以及认罪态度,认为对其判处八年有期徒刑较为适宜,被告人关于缓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某乙丽

审判员杨玉明

人民陪审员王秋香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白国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审 刑事 判决书 诈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