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原告位某甲诉被告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原告位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重武,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位某乙,男,68岁。

被告晋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禹,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位某甲诉被告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月1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于2012年3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位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由于婚前了解较少,性格差别太大,原被告婚后矛盾不断,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晋某辩称:原被告有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又生育有儿女,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位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晋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印证,且原告无异议,对该证据予以认定;2、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称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1月29日在延津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农历12月27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11年1月1日婚生一女孩,取名晋XX,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1月17日因生气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必须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双方可能有点小摩擦,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相互尊重,重建一个完美家庭是完全某可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位某甲与被告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位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文植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